欢迎访问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制度》的通知

融政办发〔2018〕84号

来源: 环保局  |   发布日期: 2018-08-23 11:13    |  作者: 环保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及驻融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823



安县城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融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县城饮用水源的安全、洁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治理管理规定》《关于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工作的督办函》(桂环督办字2017〕24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1.以融安县县城铁路自来水厂融江取水口为起点,一级保护区干流下界为该取水口下游100米处,上界为该取水口上游2.4公里处(大洲洲尾汇流处);2.以融安县县城河西自来水厂融江取水口为起点,一级保护区干流下界为该取水口下游100米处,上界为该取水口上游2公里处(坡田屯附近);3.以融安县县城融江规划取水口为起点,一级保护区干流下界为该取水口下游100米处,上界为该取水口上游2公里处(尹家屯附近)。水域宽度为以河道中泓线为界,取水口侧5年一遇洪所能淹没的区域,平均宽度约为200米。支流上溯长度与干流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其相应流域。面积:1.40平方公里。

陆域范围:1.以融安县县城铁路自来水厂融江取水口为起点,一级保护区干流下界为该取水口下游100米处,上界为该取水口上游2.4公里处(大洲洲尾汇流处);2.以融安县县城河西自来水厂融江取水口为起点,一级保护区干流下界为该取水口下游100米处,上界为该取水口上游2公里处(坡田屯附近);3.以融安县县城融江规划取水口为起点,一级保护区干流下界为该取水口下游100米处,上界为该取水口上游2公里处(尹家屯附近)。支流上溯长度与干流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其相应流域。陆域宽度为河岸往内陆纵深50米的区域。面积:0.58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1.98平方公里。

    (二)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以融安县县城铁路自来水厂融江取水口为起点,二级保护区干流下界为该取水口下游300米处,上界为规划取水口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8公里至铁路自来水厂融江取水口上游约16.7公里处(柳州木材厂瑶送转运站处);其宽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外10 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平均宽度约为400米。支流上溯长度与干流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其相应流域。面积:9.94平方公里。

陆域范围:以融安县县城铁路自来水厂融江取水口为起点,二级保护区干流下界为该取水口下游300米处,上界为铁路自来水厂融江取水口上游约16.7公里处(柳州木材厂瑶送转运站处);支流上溯长度与干流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其相应流域。陆域宽度为河岸往内陆纵深约1000米的区域(不含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135.89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45.83平方公里。

第三条  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向水体内排放污水,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物。

(二)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或者填埋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三)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严重影响水质的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四)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养殖投料、滥用化肥、施工排污、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破坏水生态和水环境的行为。

(六)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七)在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八)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采伐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九)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功能区划定,以及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卫计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长安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长安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自身职责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巡查、重点督查和一般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督查、检查专人负责制度,设立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详细现场记录,参加巡查人员须进行签字确认,以及必要的拍照、摄像、绘图、录音等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应对发现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对污染严重、影响范围广的违法事件应及时与县相关部门联合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饮用水源出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须及时上报县、市相关部门。

第十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对破坏水环境和污染水源等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及时制止,设立举报热线电话1236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措施和规划

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制度》的通知

融政办发〔2018〕84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8-08-23 11:13  作者:环保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及驻融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823



安县城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融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县城饮用水源的安全、洁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治理管理规定》《关于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工作的督办函》(桂环督办字2017〕24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1.以融安县县城铁路自来水厂融江取水口为起点,一级保护区干流下界为该取水口下游100米处,上界为该取水口上游2.4公里处(大洲洲尾汇流处);2.以融安县县城河西自来水厂融江取水口为起点,一级保护区干流下界为该取水口下游100米处,上界为该取水口上游2公里处(坡田屯附近);3.以融安县县城融江规划取水口为起点,一级保护区干流下界为该取水口下游100米处,上界为该取水口上游2公里处(尹家屯附近)。水域宽度为以河道中泓线为界,取水口侧5年一遇洪所能淹没的区域,平均宽度约为200米。支流上溯长度与干流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其相应流域。面积:1.40平方公里。

陆域范围:1.以融安县县城铁路自来水厂融江取水口为起点,一级保护区干流下界为该取水口下游100米处,上界为该取水口上游2.4公里处(大洲洲尾汇流处);2.以融安县县城河西自来水厂融江取水口为起点,一级保护区干流下界为该取水口下游100米处,上界为该取水口上游2公里处(坡田屯附近);3.以融安县县城融江规划取水口为起点,一级保护区干流下界为该取水口下游100米处,上界为该取水口上游2公里处(尹家屯附近)。支流上溯长度与干流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其相应流域。陆域宽度为河岸往内陆纵深50米的区域。面积:0.58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1.98平方公里。

    (二)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以融安县县城铁路自来水厂融江取水口为起点,二级保护区干流下界为该取水口下游300米处,上界为规划取水口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8公里至铁路自来水厂融江取水口上游约16.7公里处(柳州木材厂瑶送转运站处);其宽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外10 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平均宽度约为400米。支流上溯长度与干流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其相应流域。面积:9.94平方公里。

陆域范围:以融安县县城铁路自来水厂融江取水口为起点,二级保护区干流下界为该取水口下游300米处,上界为铁路自来水厂融江取水口上游约16.7公里处(柳州木材厂瑶送转运站处);支流上溯长度与干流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其相应流域。陆域宽度为河岸往内陆纵深约1000米的区域(不含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135.89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45.83平方公里。

第三条  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向水体内排放污水,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物。

(二)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或者填埋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三)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严重影响水质的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四)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养殖投料、滥用化肥、施工排污、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破坏水生态和水环境的行为。

(六)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七)在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八)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采伐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九)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功能区划定,以及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卫计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长安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长安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自身职责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巡查、重点督查和一般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督查、检查专人负责制度,设立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详细现场记录,参加巡查人员须进行签字确认,以及必要的拍照、摄像、绘图、录音等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应对发现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对污染严重、影响范围广的违法事件应及时与县相关部门联合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饮用水源出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须及时上报县、市相关部门。

第十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对破坏水环境和污染水源等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及时制止,设立举报热线电话1236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