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融安县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融环规〔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30日
融安县2018年度
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是推进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指示精神落地见效之年,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关键之年。为谋划部署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贯彻落实好《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6〕167号)、《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柳政办〔2016〕190号),根据《柳州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柳环规〔2018〕3号),特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一、目标指标
按照“安全、管控、改善”的总基调,围绕“一个基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两个核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坚决遏制土壤污染事故发生为底线目标;以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逐步实施农用地“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分类管理、全面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完成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建立、实施风险管控为工作目标,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基本保持稳定。
二、基本原则
问题导向、坚守底线。开展土壤调查、监测与评价,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掌握土壤污染问题。采取推进立法,明确职责; 强化监管,控制污染源;加强区划,严格分区管理等措施,逐步解决土壤污染问题,守住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质量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优先 保护耕地土壤环境。对未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防止新增污染。
风险管控、分类治理。开展农用地分类划定工作,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三个类别,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实施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
三、重点任务
(一)稳步推进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
1.完成农用地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继续推进农用地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到2018年底,完成我县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继续协助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县域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完成重点企业的基础信息调查、地块环境风险筛查,基本确定采样调查清单和布点方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初步采样和风险分级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根据国家要求,协助完成土壤环境国控监测点位监测年度任务。(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有序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2018年底前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确定全县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的分布和面积。优先保护类耕地要纳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积极配合开展分类管控试点工作;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实行风险评估,实施风险管控,积极进行修复;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实行综合整治, 调整种植结构,消减污染危害,并进一步确认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范围。(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发展和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加强农用地环境管理。继续做好农药化肥零增长工作。加强“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计划的实施工作,大力宣传科学使用农药、化肥,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土壤污染。(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深化落实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工作
6.全面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根据《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办法(试 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要求,继续开展疑似污染地块筛查,对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要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已经确认为污染地块的,需开展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以及信息系统录入等工作,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建立。(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①2018年,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工作,将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等重要思想,作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思想,从“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生态空间保护与国土修复整治研究”等方面开展好规划编制的调查研究工作,根据土地的土壤污染状况,划定各类土地用途分区,细化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和管护措施。②县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在2018年完成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至少开展一次联动监管活动。③属于未供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和指导;④属于已供土地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和指导。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编制城乡规划或改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性质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①③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②④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⑤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纳入供地管理。在编制供地方案时,对于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将其土壤环境质量符合规划用途要求作为供地条件。严格执行新建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不断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
9.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要加大对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园区的重点污染企业、重点区域和重点减排项目的现场检查、巡查力度,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下达环境整改通知书,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采取措施,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管和整治。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0.推进落实企业治污责任。更新发布第二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督促首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督促和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制定土壤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并实施,组织对重点企业周边土壤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做好监察执法、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严格管控涉重金属企业污染。严格涉重金属行业准入。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防控工业企业污染。按照“十三五”环评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严格项目环评审批,坚决不予批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批准涉及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坚决不予批准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批准选址、布局、规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规划及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批准未能明确主要污染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来源的项目。(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牵头单位:县市容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3.深化推进尾矿库综合整治工作。深化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尾矿库注销及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8年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继续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督促未完成销号的融安县泗顶铅锌矿尾矿库尽快完成销号闭库工作;对新建的尾矿库加大事后监管力度,从源头控制、消除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14.加快推进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制定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工作方案,全面改善矿区生态环境。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快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15.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全面落实《柳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16.开展受污染耕地的综合治理。贯彻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6号),并逐步推进受污染耕地的综合治理工作落实。要针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逐步制定相应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农业局、林业局要针对重度受污染耕地,采取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以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组织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融安县土壤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土壤污染防治会议,协调部署推进重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容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设
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与任务目标,统筹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建立土壤污染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等,形成政府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容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持续提高监管水平
按国家有关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督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针对重点监管企业,选择部分行业逐步将铅、汞、镉、铬、砷等5种等重点污染物,纳入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加大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力度。(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四)加大宣传力度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系列活动。引导公众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结合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容管理局、农业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融安县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融安县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主要任务分工
主要任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一)稳步推进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 | ||
1.完成农用地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继续推进农用地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到2018年底,完成我县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 县环境 保护局 | 县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2.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继续协助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县域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完成重点企业的基础信息调查、地块环境风险筛查,基本确定采样调查清单和布点方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初步采样和风险分级试点工作。 | 县环境 保护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3.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根据国家要求,协助完成土壤环境国控监测点位监测年度任务。 | 县环境 保护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二)有序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 | ||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2018年底前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确定全县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的分布和面积。优先保护类耕地要纳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积极配合开展分类管控试点工作;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实行风险评估,实施风险管控,积极进行修复;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实行综合整治, 调整种植结构,消减污染危害,并进一步确认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范围。 | 县农业局 | 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发展和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5.加强农用地环境管理。继续做好农药化肥零增长工作。加强“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计划的实施工作,大力宣传科学使用农药、化肥,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土壤污染。 | 县农业局 | 县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三)深化落实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工作 | ||
6.全面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根据《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办法(试 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要求,继续开展疑似污染地块筛查,对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要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已经确认为污染地块的,需开展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以及信息系统录入等工作,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建立。 | 县环境 保护局 | 县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7.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①2018年,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工作,将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等重要思想,作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思想,从“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生态空间保护与国土修复整治研究”等方面开展好规划编制的调查研究工作,根据土地的土壤污染状况,划定各类土地用途分区,细化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和管护措施。②县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在2018年完成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至少开展一次联动监管活动。③属于未供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和指导;④属于已供土地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和指导。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编制城乡规划或改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性质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 ①③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②④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⑤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 |
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纳入供地管理。在编制供地方案时,对于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将其土壤环境质量符合规划用途要求作为供地条件。严格执行新建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 县国土 资源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四)不断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 | ||
9.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要加大对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园区的重点污染企业、重点区域和重点减排项目的现场检查、巡查力度,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下达环境整改通知书,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采取措施,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管和整治。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县环境 保护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10.推进落实企业治污责任。更新发布第二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督促首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督促和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制定土壤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并实施,组织对重点企业周边土壤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做好监察执法、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 县环境 保护局 | 县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11.严格管控涉重金属企业污染。严格涉重金属行业准入。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防控工业企业污染。按照“十三五”环评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严格项目环评审批,坚决不予批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批准涉及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坚决不予批准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批准选址、布局、规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规划及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批准未能明确主要污染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来源的项目。 | 县环境 保护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12.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 县市容 管理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13.深化推进尾矿库综合整治工作。深化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尾矿库注销及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8年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继续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督促未完成销号的融安县泗顶铅锌矿尾矿库尽快完成销号闭库工作;对新建的尾矿库加大事后监管力度,从源头控制、消除安全隐患。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
14.加快推进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制定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工作方案,全面改善矿区生态环境。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 | 县国土 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五)加快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 ||
15.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全面落实《柳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 县环境 保护局 | 县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
16.开展受污染耕地的综合治理。贯彻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6号),并逐步推进受污染耕地的综合治理工作落实。要针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逐步制定相应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农业局、林业局要针对重度受污染耕地,采取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以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组织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县农业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