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融安县2019年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
融大气办〔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10〕5号)和《关于做好柳州市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柳大气办〔2018〕5号)要求,为做好我县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的污染,确保我县春节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
融安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视,严格依照《大气法》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具体、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购销、储存、运输、燃放各个环节的监管及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控。
二、各有关单位职责
(一)县环保局
1.负责春节期间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控,密切监控除夕、大年初一、元宵节等关键时间段的环境空气质量。
2.会同县气象局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的分析,提前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时向公众和政府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情况,引导公众减少烟花爆竹燃放。
3.负责汇总上报其他部门开展禁限放工作的相关材料。
(二)县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受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组织销毁处置废旧或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查处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配合安监、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三)县安监局
1.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组织调查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2.减少原质监局楼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附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
3.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严格管控县辖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的布点销售。
4.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产品库存、流向、购销凭证管理等制度。加强对烟花爆竹仓库“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建设的安全监察和日常巡查。
(四)县教育局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以“做快乐的弃炮族”为主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主题宣传活动,以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畅想未来“绿色的烟花爆竹”绘画比赛或征文等形式,动员、提倡青少年、儿童们做“弃炮族”,过环保年。
(五)县市容局
1.督促城管队查处无证无照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确保市容环境良好秩序。
2.春节期间遇到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状况时,组织环卫站对重点区域道路加密保洁及洒水作业,尽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烟尘。
(六)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及各有关单位,充分利用有线电视、报纸、微信平台、APP等形式,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及燃放危害性的宣传。
(七)县消防大队
负责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购销、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的火患排查及火灾消防工作。
(八)县供销联社
负责对本系统企业或经营网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
1.负责本辖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立相应的联合执法机制,划定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查处。
2.利用横幅标语、社区宣传栏、短信、微博及文艺演出等形式,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危害性,向社会公众发出倡议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争取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
(十)其他各成员单位
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积极开展宣传,倡导单位员工及家属、周边社区居民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过安静、祥和的春节。
三、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春节期间遇到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应采取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扩大禁限放区域,并加强执法检查。
(二)3月5日前,请各成员单位将本单位制定的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的相片、截图、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工作总结等材料电子版通过邮箱发送至县大气办,由县大气办负责汇总上报市大气办。
联系电话:0772-8135595
联系股室:融安县环保局污控股
融安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融安县环境保护局代)
2019年1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