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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发改收费{2025}1号融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融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融安县城市道路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方案》的通知

来源: 本站  |   发布日期: 2025-01-14 10:00   

全县各有关单位:

《融安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方案》已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融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融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3

(此件公开发布)

融安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

服务收费方案

一、制定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促进城市道路车位资源合理利用,更好满足群众出行临时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融安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安县城市道路停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

二、收费泊位设置和经营主体执行的相关政策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供可在城市道路行驶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新能源专用泊位指地面标识有“新能源专用”的车位。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由县公安交警会同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承载情况和机动车停放需求,科学合理设置并实行动态调整。

全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单位自主对照公安交警、综合行政执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关于停车场所设置及经营的各项条件,符合条件并获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无须另行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

三、融安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新能源车除外)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每天收费时段为:08:00-19:00车辆停车30分钟内免费停车30分钟后的第1个小时,2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停车1小时后按每小时2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费时段内最高限价20元。

融安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时间(8:00-19:00)      最高限价20元

收费时间

收费标准

单价

30分钟

免费

30分钟至1小时

2

2

2小时

4

2

3小时

6

2

4小时

8

2

5小时

10

2

6小时

12

2

7小时

14

2

8小时

16

2

9小时

18

2

10小时

20

2

11小时

20

1.82

车辆连续在收费时段停放的,可按上述标准循环累加收费。

(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在城市道路新能源专用泊位上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停放。在城市道路停车泊车辆临时停放对新能源汽车实行2小时内免费停放政策。

(三)对下列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1.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环卫车、工程抢险车、市政维护车以及其他标识“公务”的车辆免收车辆服务费

2.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证照齐全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车辆服务费

3.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拖移、证据登记保存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在查封、扣押、拖移、证据登记保存期间,由实施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在查封、扣押、拖移解除后或证据退还通知后,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时限取走车辆,由此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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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定价商品价格

融发改收费{2025}1号融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融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融安县城市道路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5-01-14 10:00 

全县各有关单位:

《融安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方案》已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融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融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3

(此件公开发布)

融安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

服务收费方案

一、制定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促进城市道路车位资源合理利用,更好满足群众出行临时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融安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安县城市道路停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

二、收费泊位设置和经营主体执行的相关政策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供可在城市道路行驶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新能源专用泊位指地面标识有“新能源专用”的车位。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由县公安交警会同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承载情况和机动车停放需求,科学合理设置并实行动态调整。

全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单位自主对照公安交警、综合行政执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关于停车场所设置及经营的各项条件,符合条件并获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无须另行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

三、融安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新能源车除外)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每天收费时段为:08:00-19:00车辆停车30分钟内免费停车30分钟后的第1个小时,2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停车1小时后按每小时2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费时段内最高限价20元。

融安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时间(8:00-19:00)      最高限价20元

收费时间

收费标准

单价

30分钟

免费

30分钟至1小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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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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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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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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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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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小时

18

2

10小时

20

2

11小时

20

1.82

车辆连续在收费时段停放的,可按上述标准循环累加收费。

(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在城市道路新能源专用泊位上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停放。在城市道路停车泊车辆临时停放对新能源汽车实行2小时内免费停放政策。

(三)对下列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1.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环卫车、工程抢险车、市政维护车以及其他标识“公务”的车辆免收车辆服务费

2.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证照齐全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车辆服务费

3.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拖移、证据登记保存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在查封、扣押、拖移、证据登记保存期间,由实施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在查封、扣押、拖移解除后或证据退还通知后,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时限取走车辆,由此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