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融安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及停车收费政府指导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公布融安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及停车收费政府指导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年4月15日,融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公布融安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收费政府指导标准的通知》(融发改价格〔2024〕4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8〕25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0〕192号);
(四)《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桂建发〔2019〕16号);
(五)《关于贯彻执行〈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县住建局印发)。
二、收费标准
(一)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
计费单位:元/平方米、月
前期物业 服务等级 | 基准价 | 最低限价 (下浮15%) | 最高限价 (上浮15%) |
一级 | 1.40 | 1.19 | 1.61 |
二级 | 1.15 | 0.98 | 1.32 |
三级 | 0.90 | 0.77 | 1.04 |
四级 | 0.65 | 0.55 | 0.75 |
五级 | 0.45 | 0.38 | 0.52 |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分为一至五个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等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等级定价,其收费标准实行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管理,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5%。
(二)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包含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费和车位(库)租赁费。
1.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
(1)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二轮)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汽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标准
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位(库)仅交纳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按数量计收,每个最高不超过40元/月。
3.车位(库)租赁费标准
备注:
1.汽车月票收费标准一年内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实际收费标准的10%(含),最终调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2.室内(地下停车)类别划分:同时符合停车场地面为地坪漆面(或同等质地及以上)、监控、智能IC卡控制条件的为一类;其余为二类。
3.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在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免费;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汽车停放1小时内(含)不收费。
4.大、小车以实际停放车位数按上述指导标准收费。
5.上述收费标准不包含新能源汽车、电动车等的充电费用。
三、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及项目
(一)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普通住宅小区等前期物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服务收费以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类型物业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如需参照本通知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的由单位或业主大会确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定价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
1.住宅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物业服务企业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当事人双方本着公平合理、质价相符、信息对称的原则协商决定,也可参照本通知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共同商定。
四、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执行范围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融安县范围内规划为住宅性质的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普通住宅小区等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停车服务收费。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方案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发文之前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参照本方案标准向业主提供与所收物业服务费相对应等级的物业服务。如调整或执行期满后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格〔2018〕108号)中第九条第(六)点有关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重新评定物业服务等级后,执行本通知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