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融安县财政局融安县教育局关于调整融安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提升我县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会议决定,决定对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
保教费)、伙食费,幼儿园收取其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收费标准按下表进行调整。
单位:元/生·月
幼儿园等级 | 调整前收费标准 | 调整后收费标准 |
自治区示范幼儿园 | 350 | 400 |
柳州市示范幼儿园 | 300 | 350 |
普通幼儿园 | 县城:210 | 县城:210 |
乡镇及以下:200 | 乡镇及以下:200 |
以上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在最高限价幅度内,各公办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条件、成本等因素确定本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本标准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2024年秋季学期入学的新生实施新收费标准,202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三、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
费。按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 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课本费。
(二)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 (退)园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计算清退剩余的 保教费、住宿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住宿费。
如遇公共卫生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定后可按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收。入园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内(含15天)按半个月计收,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收。
(三)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
期末据实结算并向家长公示,多退少补。
(四)基于幼儿园及家长双方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幼儿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
(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特困救助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等对象的保教费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收费减免政策,由县教育部门另行组织贯彻实施。
(六)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显著位置等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减免规定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教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幼儿园的类别和等级管理,引导幼儿园持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财政部门要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保障公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收费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五、本通知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融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融安县财政局
融安县教育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