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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来源: 融安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04-07 09:05   

近日,国家发布了《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等多项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是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是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减税降费

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来源:融安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4-07 09:05 

近日,国家发布了《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等多项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是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是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