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操作规范
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占用批准后,申请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需占用市政管养的城市道路的,由县市容管理局负责实施。
(二)实施主体
融安县市容管理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审批的条件是:
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道路。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融安县区域内需占用市政管养的城市道路的,由县市容管理局负责实施。
六、申请材料
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材料是:
1、《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一式3份);
2、占用期间不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等承诺书;
3、占用城市道路平面图,占用期限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
4、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的票据。
5、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城市道路占用费
1、标准: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1)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2)自治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桂建城字[1994]38号)
(3)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164号)
城市道路占用费 (单位:元/㎡、月)
标准 占道类型道路 分类 | 经营性占道 | 建筑占道 | 非经营性占道 |
主干道 | 11.4 | 6 | 8.4 |
次干道 | 8.4 | 4.2 | 6.6 |
支 路 | 6 | 3 | 4.2 |
街巷路 | 3 | 1.2 | 2.4 |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318126
投诉电话:(0772)813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