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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 市容股  |   发布日期: 2018-12-11 17:16    |  作者: 市容股

融安县(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操作规范

2017120日调整制定)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6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31日予以修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三)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四)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融安县区域内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申请表》(3份);

(二)确实属于建设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三)与临时堆放、搭建等有关的图纸;

(四)与毗邻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协议书;

(五)与已经受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管理维护单位、运营单位)签订的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的协议书;

(六)占用期间不损坏地(路)面、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地(路)面原状等承诺书(原件);

(七)占用期间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原件)。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0709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融安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融安县(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市容股  发布日期:2018-12-11 17:16  作者:市容股

融安县(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操作规范

2017120日调整制定)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6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31日予以修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三)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四)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融安县区域内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申请表》(3份);

(二)确实属于建设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三)与临时堆放、搭建等有关的图纸;

(四)与毗邻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协议书;

(五)与已经受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管理维护单位、运营单位)签订的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的协议书;

(六)占用期间不损坏地(路)面、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地(路)面原状等承诺书(原件);

(七)占用期间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原件)。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0709     投诉电话:0772-8151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