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本局各股(室),县审批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县审改办《关于落实国发〔2020〕13号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融审改办发〔2020〕1号)精神,我局依法停止实施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乡村兽医登记许可”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在本单位行政许可目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以及其他有关审批系统中删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相关股室和窗口停止办理此事项相关事宜,不得再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
附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县级农业农村(兽医)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2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