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审批字〔2020〕11 号 融安县行政审批局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权限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县委编办《中共融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编办<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融编办〔2020〕22号)精神,我局将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等3项行政许可部分审批权限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落实业务人员、制定承接方案,做好业务实施准备工作。
二、各有关股室应按照融编办〔2020〕22号要求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赋予权限事项的业务指导,实现审批事项下放与承接的“无缝对接”, 防止出现审批上的“真空”和服务缺位。
三、实施下放和承接过渡期,过渡期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0年12月31日前,仍继续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各乡镇辖区范围内在乡道、村道上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及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过渡期内请各乡镇落实一名业务工作人员与县行政审批做好有关审批事项承接工作。
附件:1.融安县行政审批局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审批部门部分审批权限事项目录(共3项)
2.审批事项承接工作业务人员名单回执表
融安县行政审批局
2020年10月29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周柳健,0772-8151392)
融安县行政审批局赋予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部分审批权限事项目录
(共3项)
序号 | 县级主管行政机关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原实施 | 赋权后的执法主体 | 赋权后的行政复议机关 | 备注 |
1 | 县级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县行政审批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级人民政府 | 在乡道、村道上实施 |
2 | 县级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 县行政审批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级人民政府 | 在乡道、村道上实施 |
3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 县行政审批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级人民政府 |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附件2
审批事项承接工作业务人员名单回执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承接事项 | 承接业务 人员姓名 | 单位职务 | 手机号码 | 备注 |
1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
2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
3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