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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民政局 融安县财政局关于建立 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0-12-22 10:10    |  作者: 融安县民政局

融民发﹝2020﹞27号

融安县民政局 融安县财政局关于建立

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民发〔2020〕9号)《柳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柳民规〔2019〕2号)文件精神,今年我县将在各乡镇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适度救助、及时高效的原则,以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托底、高效、衔接的原则,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做到应救尽救。

二、救助对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7号)规定的救助对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乡镇负责审批,在临时救助备用金中给予小额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对象范围为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

三、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根据乡镇人口规模和历年临时救助开展情况,按照乡(镇)每个人口2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每个乡镇最高不超过5万元),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下达给乡(镇),并对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部分要及时予以补足。同时鼓励乡(镇)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积极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对于乡(镇)年度临时救助备用金有结余的,要统筹至乡(镇)下一年度的临时救助备用金。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做好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救助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7号)规定,救助金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发放;本次疫情防控期间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从2000元提高到4000元。

五、救助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疫情期间为4000元以下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启动简易审核审批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天。公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乡(镇)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民政的乡(镇)负责人审核后,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实施救助乡(镇)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2.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其他救助方式。

六、保障措施

1.各乡(镇)要进一步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平台,设立社会救助监督电话,规范“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服务困难群众,让困难群众“少跑路、不跑路”。

2.乡(镇)应建立临时救助工作台账,对救助对象开展经常性走访,每月公布本乡镇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合理统筹小额救助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融安县民政局             融安县财政局

                               

                2020年1211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人民政府、县纪委监委

                                 2020年1211日印发




救助和福利政策

融安县民政局 融安县财政局关于建立 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0-12-22 10:10  作者:融安县民政局

融民发﹝2020﹞27号

融安县民政局 融安县财政局关于建立

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民发〔2020〕9号)《柳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柳民规〔2019〕2号)文件精神,今年我县将在各乡镇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适度救助、及时高效的原则,以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托底、高效、衔接的原则,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做到应救尽救。

二、救助对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7号)规定的救助对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乡镇负责审批,在临时救助备用金中给予小额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对象范围为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

三、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根据乡镇人口规模和历年临时救助开展情况,按照乡(镇)每个人口2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每个乡镇最高不超过5万元),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下达给乡(镇),并对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部分要及时予以补足。同时鼓励乡(镇)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积极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对于乡(镇)年度临时救助备用金有结余的,要统筹至乡(镇)下一年度的临时救助备用金。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做好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救助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7号)规定,救助金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发放;本次疫情防控期间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从2000元提高到4000元。

五、救助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疫情期间为4000元以下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启动简易审核审批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天。公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乡(镇)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民政的乡(镇)负责人审核后,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实施救助乡(镇)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2.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其他救助方式。

六、保障措施

1.各乡(镇)要进一步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平台,设立社会救助监督电话,规范“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服务困难群众,让困难群众“少跑路、不跑路”。

2.乡(镇)应建立临时救助工作台账,对救助对象开展经常性走访,每月公布本乡镇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合理统筹小额救助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融安县民政局             融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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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人民政府、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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