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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本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21-11-24 10:10    |  作者: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融资源规划字〔202111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

本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股室,二层单位:

现将《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24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规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结合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批后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第四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监管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要落实监管责任,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公正高效,是指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检查的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统筹全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和执法监察大队按照“谁检查、谁抽取、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2021年起全局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实现随机抽查全面覆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因投诉举报、卫星遥感监测、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但检查结果也要依法公开。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督查、考核全县自然资源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安监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八条 由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根据法定职能和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随机抽查事项,明确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率,报法规科形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情况 ,需要对随机抽查清单进行调整的,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应当自处调整情形发生之日30日内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职责,提出检查对象名录,报法制机构形成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监管对象。

第十条 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报法制部门形成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涵盖本单位所有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可以根据随机抽查事项设立子库,避免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由于业务不对口影响抽查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政府法制办备案,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并根据监管对象的变更、执法检查人员单位的变动、岗位调整等,对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根据职权和监管工作实际,于每年1215日前,形成下一年工作计划并由政策法规股汇总形成局行政检查计划,于12月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按照上级机关工作部署或者本局工作需要,临时开展特定领域专项检查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制定专项行政检查方案,并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检查计划、专项行政检查方案应当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比例和频次、检查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检查规模、实施检查时间等。

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严格控制检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也要防止抽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采取随机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或者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 抽取被检查对象,可以采取定向抽取或者不定向抽取,按照抽取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对有特定检查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监管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监管对象,不同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尽量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对信访、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的监管对象,应当实施重点抽查,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六条 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定向抽取或者不定向抽取方式。对专业性较强或有特定检查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定向抽取的方式,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可以按照检查组人员构成要求,从不同的职务层级中分别抽取。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自然资源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行政检查人员,开展跨区域行政检查。

对专业技术较强的检查事项,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实施行政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在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检查报告。实施综合性或区域性检查的,形成检查报告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检查工作全部结束之日起30日。

对需要测量、鉴定的,测量、鉴定时间不计入前款期限。

第二十条 行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行政检查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通告、公告等方式,在报纸、网站等媒体或执法检查系统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检查事项,可以调整检查结果的公示方式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检查对象实地核查记录。核查记录应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二十二条 检查对象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下列不配合情形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行政许可证件、相关审批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严重的。

检查对象具有前款规定的不配合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应当推广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对未列入检查计划擅自开展行政检查,违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查等违规开展行政检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同责任。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1124日印发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本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1-11-24 10:10  作者: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融资源规划字〔202111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

本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股室,二层单位:

现将《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24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规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结合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批后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第四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监管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要落实监管责任,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公正高效,是指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检查的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统筹全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和执法监察大队按照“谁检查、谁抽取、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2021年起全局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实现随机抽查全面覆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因投诉举报、卫星遥感监测、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但检查结果也要依法公开。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督查、考核全县自然资源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安监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八条 由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根据法定职能和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随机抽查事项,明确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率,报法规科形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情况 ,需要对随机抽查清单进行调整的,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应当自处调整情形发生之日30日内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职责,提出检查对象名录,报法制机构形成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监管对象。

第十条 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报法制部门形成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涵盖本单位所有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可以根据随机抽查事项设立子库,避免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由于业务不对口影响抽查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政府法制办备案,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并根据监管对象的变更、执法检查人员单位的变动、岗位调整等,对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根据职权和监管工作实际,于每年1215日前,形成下一年工作计划并由政策法规股汇总形成局行政检查计划,于12月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按照上级机关工作部署或者本局工作需要,临时开展特定领域专项检查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制定专项行政检查方案,并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检查计划、专项行政检查方案应当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比例和频次、检查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检查规模、实施检查时间等。

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严格控制检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也要防止抽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采取随机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或者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 抽取被检查对象,可以采取定向抽取或者不定向抽取,按照抽取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对有特定检查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监管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监管对象,不同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尽量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对信访、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的监管对象,应当实施重点抽查,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六条 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定向抽取或者不定向抽取方式。对专业性较强或有特定检查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定向抽取的方式,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可以按照检查组人员构成要求,从不同的职务层级中分别抽取。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自然资源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行政检查人员,开展跨区域行政检查。

对专业技术较强的检查事项,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实施行政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在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检查报告。实施综合性或区域性检查的,形成检查报告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检查工作全部结束之日起30日。

对需要测量、鉴定的,测量、鉴定时间不计入前款期限。

第二十条 行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行政检查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通告、公告等方式,在报纸、网站等媒体或执法检查系统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检查事项,可以调整检查结果的公示方式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检查对象实地核查记录。核查记录应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二十二条 检查对象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下列不配合情形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行政许可证件、相关审批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严重的。

检查对象具有前款规定的不配合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股及执法监察大队应当推广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对未列入检查计划擅自开展行政检查,违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查等违规开展行政检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同责任。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11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