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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2021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方案

来源: 融安县乡村振兴局  |   发布日期: 2021-08-30 16:00    |  作者: 融安县乡村振兴局


融安县2021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根据上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目标任务要求,融安县2021新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保底任务数为3820万元、奋斗目标数为6400万元。

二、工作内容

(一)贷款对象。建档立卡脱贫户(含2014、2015年退出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 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贷款期限。由放贷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意愿、产业特点、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贷款利率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 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贷款用途。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主要用于种养业、乡村旅游业、工商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增加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六)申请条件。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放贷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已消除致贫风险或已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人口信息库清退的边缘易致贫户;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过渡期内,借款人在还清贷款、且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放贷银行可向其多次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七)贷款申请和发放贷款申请人填写《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业务申请表》,交村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队【队员由村“两委”干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放贷银行管片信贷员组成,工作队长由乡(镇)政府指定,以下简称村级工作队】对申请人身份、贷款用途真实性、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审核,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不通过的,村级工作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说明原因。审核通过的,由村、乡(镇)、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对贷款申请事项进行公示3天(可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将申请表递交县级放贷银行受理。

放贷银行接到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递交的贷款申请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放贷银行应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放贷银行审批通过后,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

(八)财政贴息管理。过渡期内,财政贴息资金由县统筹中央、自治区、市级下达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过渡期后,由县根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余额,按规定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贴息资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行按季结息,到期或分期还本。

    借款人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利息、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

对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异常类贷款,且贷款时无家庭成员签字共同承担债务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90天内,收回贷款资金或协调借款人户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成员签订相关债务承接协议。在此期间内,财政继续予以贴息,超过90天未收回贷款且无家庭成员签订相关债务承接协议的财政不再贴息。

(九)贷后管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后,放贷银行要建立贷款台账,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监督借款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信贷资金,防止资金的闲置和挪用,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

对已获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因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导致异常类贷款的情形,要统筹安排,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清收处置。

(十)贷款到期回收。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前做好催收工作村级工作队在借款借据约定的贷款到期日6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在贷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贷款到期前7天入户走访借款人督促其落实好还款资金,申请办理续贷或展期的,要跟踪办理情况;贷款到期前1天,确认还款资金到账情况,确保贷款按期收回。放贷银行每月5日前将逾期贷款名单发村“两”,由村“两”将逾期借款人名单进行公告。

对脱贫人口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放贷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后30天内向乡(镇)政府申请联合调查,由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司法部门、村级工作队、放贷银行等对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乡(镇)政府应在收到调查申请后60天内出具调查意见书,确认其无还款能力的,依照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

对有还款能力但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放贷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后90天内运用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提起诉讼、仲裁或调解等追偿手段,依法进行清收。

同时,将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债务共同承担人纳入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和农户信用信息系统,金融机构不再给予信贷支持提高失信违约成本。

(十)续贷与展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且未办理过续贷或展期的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放贷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

续贷期限续贷期限由放贷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导过3

展期期限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过渡期后,续贷、展期的贷款到期,如借款人仍有资金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可向放贷银行申请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转为一般农户贷款。

(十二)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保持风险补偿机制按自治区相关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做好风险补偿,不得让借款人承担风险补偿费用。

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时,不得强制搭售保险、强行参保(担保)等,不得让借款人承担担保、保险费用(自愿参保除外),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放贷银行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用于置换贷款户不良贷款的,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产业指导等工作,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工作,加强对脱贫人口的跟踪指导和技能培训。

(二)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的更新、监测、分析、共享等工作,及时向放贷银行提供和更新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名单。

(三)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放贷银行精准合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落实尽职免责制度,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放贷银行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机构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督促保险机构提高农村地区疾病、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风险的保险保障水平。

(四)金融办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制定和完善本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共同加强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

(五)财政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贴息资金、完善风险补偿政策,足额设立风险补偿金。

(六)人民银行分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脱贫地区的政策倾斜,支持放贷银行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七)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全程参与配合放贷银行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服务工作,按月向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上报本辖内上月发生的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异常情况。

(八)脱贫村、有脱贫人口的非脱贫村成立村级工作队,在乡(镇)政府领导下开展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协助放贷银行完成脱贫人口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审核、贷款资金使用监测跟踪及偿还等工作,按月向乡(镇)政府上报本村上月发生的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异常情况。

(九)放贷银行要切实履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准确评级授信,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每半年至少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1次,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科学制定信贷计划,自主决策发放贷款,不过度强调获贷率;禁止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发放贷款,确保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

本工作方案未尽事项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准。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规划

融安县2021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方案

来源:融安县乡村振兴局  发布日期:2021-08-30 16:00  作者:融安县乡村振兴局


融安县2021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根据上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目标任务要求,融安县2021新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保底任务数为3820万元、奋斗目标数为6400万元。

二、工作内容

(一)贷款对象。建档立卡脱贫户(含2014、2015年退出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 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贷款期限。由放贷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意愿、产业特点、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贷款利率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 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贷款用途。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主要用于种养业、乡村旅游业、工商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增加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六)申请条件。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放贷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已消除致贫风险或已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人口信息库清退的边缘易致贫户;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过渡期内,借款人在还清贷款、且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放贷银行可向其多次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七)贷款申请和发放贷款申请人填写《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业务申请表》,交村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队【队员由村“两委”干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放贷银行管片信贷员组成,工作队长由乡(镇)政府指定,以下简称村级工作队】对申请人身份、贷款用途真实性、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审核,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不通过的,村级工作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说明原因。审核通过的,由村、乡(镇)、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对贷款申请事项进行公示3天(可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将申请表递交县级放贷银行受理。

放贷银行接到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递交的贷款申请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放贷银行应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放贷银行审批通过后,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

(八)财政贴息管理。过渡期内,财政贴息资金由县统筹中央、自治区、市级下达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过渡期后,由县根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余额,按规定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贴息资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行按季结息,到期或分期还本。

    借款人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利息、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

对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异常类贷款,且贷款时无家庭成员签字共同承担债务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90天内,收回贷款资金或协调借款人户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成员签订相关债务承接协议。在此期间内,财政继续予以贴息,超过90天未收回贷款且无家庭成员签订相关债务承接协议的财政不再贴息。

(九)贷后管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后,放贷银行要建立贷款台账,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监督借款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信贷资金,防止资金的闲置和挪用,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

对已获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因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导致异常类贷款的情形,要统筹安排,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清收处置。

(十)贷款到期回收。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前做好催收工作村级工作队在借款借据约定的贷款到期日6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在贷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贷款到期前7天入户走访借款人督促其落实好还款资金,申请办理续贷或展期的,要跟踪办理情况;贷款到期前1天,确认还款资金到账情况,确保贷款按期收回。放贷银行每月5日前将逾期贷款名单发村“两”,由村“两”将逾期借款人名单进行公告。

对脱贫人口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放贷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后30天内向乡(镇)政府申请联合调查,由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司法部门、村级工作队、放贷银行等对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乡(镇)政府应在收到调查申请后60天内出具调查意见书,确认其无还款能力的,依照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

对有还款能力但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放贷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后90天内运用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提起诉讼、仲裁或调解等追偿手段,依法进行清收。

同时,将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债务共同承担人纳入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和农户信用信息系统,金融机构不再给予信贷支持提高失信违约成本。

(十)续贷与展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且未办理过续贷或展期的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放贷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

续贷期限续贷期限由放贷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导过3

展期期限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过渡期后,续贷、展期的贷款到期,如借款人仍有资金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可向放贷银行申请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转为一般农户贷款。

(十二)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保持风险补偿机制按自治区相关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做好风险补偿,不得让借款人承担风险补偿费用。

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时,不得强制搭售保险、强行参保(担保)等,不得让借款人承担担保、保险费用(自愿参保除外),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放贷银行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用于置换贷款户不良贷款的,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产业指导等工作,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工作,加强对脱贫人口的跟踪指导和技能培训。

(二)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的更新、监测、分析、共享等工作,及时向放贷银行提供和更新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名单。

(三)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放贷银行精准合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落实尽职免责制度,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放贷银行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机构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督促保险机构提高农村地区疾病、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风险的保险保障水平。

(四)金融办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制定和完善本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共同加强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

(五)财政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贴息资金、完善风险补偿政策,足额设立风险补偿金。

(六)人民银行分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脱贫地区的政策倾斜,支持放贷银行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七)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全程参与配合放贷银行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服务工作,按月向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上报本辖内上月发生的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异常情况。

(八)脱贫村、有脱贫人口的非脱贫村成立村级工作队,在乡(镇)政府领导下开展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协助放贷银行完成脱贫人口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审核、贷款资金使用监测跟踪及偿还等工作,按月向乡(镇)政府上报本村上月发生的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失联、患重大精神病等异常情况。

(九)放贷银行要切实履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准确评级授信,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每半年至少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1次,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科学制定信贷计划,自主决策发放贷款,不过度强调获贷率;禁止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发放贷款,确保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

本工作方案未尽事项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