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乡村指办发〔2024〕11号 关于印发《融安县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融安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
办 公 室 文 件
融乡村指办发〔2024〕11号
关于印发《融安县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安县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融安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融安县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5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融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重新明确的通知》(融政办发〔2016〕55号)文件和自治区、市、县有关会议精神及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提升融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水平,夯实资金项目管理基础,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所有衔接资金项目实行逐级申报流程,即“村申报→乡镇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县审定”。县直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其村申报和乡镇审核的相关材料均由乡镇统一收集并呈报县直有关部门。
第四条 项目申报过程须严格落实“三公示一公告”制度,即“村级公示→乡镇公示→县级公示→县级公告”。
第五条 每年10月底前,应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入库工作。
第六条 每年11月底前,应完成下一年度纳入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的勾选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项目资金获得批复后,业主单位须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提交施工合同进行备案。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预拨比例最高不超过合同价30%,剩余资金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补助总额的90%。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道路硬化项目的设计费(含造价咨询费等),将按工程评审价的2%计算;新建砂石路、新建产业路、新建污水处理项目的设计费(含造价咨询费等),将按评审价的3.5%计算核定;公共服务桥梁、水利、水毁修复等项目的设计费(含造价咨询费等),将按评审价的2.8%计算核定;人饮项目的设计费(含造价咨询费等),将按评审价的6.5%计算核定;桥梁设计地质勘探6000元/点。单个项目设计费按上述费率计算,若计算结果低于2000元,则设计费按2000元计算。设计单位将设计成果交给业主单位完成预算审核后,可按照评审价(没有评审价的按预算价)的80%进行支付设计费。
第十条 预算价在100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应提交至县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之间的项目,则由业主单位聘请第三方进行评审,评审费按预算总造价的3‰计算。若计算结果低于2000元,则评审费按2000元计算。在预算评审过程中,若发现项目预算总造价的增减比例超过15%,则设计费(含造价咨询费等)支付率不能超过50%。若设计公司(含造价咨询公司等)不服从管理,将不予以支付设计费,并由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进行黑榜通报。
第十一条 监理费按照结算价的2.2%计算。若监理公司未切实履行职责,不服从业主管理,导致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等不当行为,且未能及时制止并向业主单位报告,将不予支付监理费。并由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进行黑榜通报。
第十二条 预算价在200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应提交至县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评审;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则由业主单位聘请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评审,结算评审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
以单项工程下达的评审结论核算,审核服务费=基本付费额+按核减额计算的付费额。
(1)基本付费额:按送审造价的3.2‰计算;
(2)按核减额计算的付费额:按核减额的3.5%计算(项目让利金额不计入委托费);
(3)若按照上述费率计算得出的审核服务费低于2000元,则评审费按2000元计费。单个项目的评审费上限为送审金额的4‰,且不得超过80万元;
(4)施工方应如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严禁弄虚作假和高估冒算。若施工方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超出最终审定工程结算总价的6%至12%的范围,则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由施工方承担;若施工方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超出最终审定工程结算总价的12%以上,则由施工方承担全部审核费用。
第十三条 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衔接资金项目需由施工单位按合同价的3%交纳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该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项目质量保证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若项目无质量问题且缺陷责任期届满,业主单位向施工单位发放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施工单位可向业主单位申请拨付3%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项目合同价在100万元(含)及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完工;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四个月内完工。所有项目须确保在当年11月底前完工。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或签证实行“先批后建”原则,遵循“一项一签、一事一签,随做随签、工完签完”的操作规范,对于逾期补办的变更或签证视为无效,严禁“先做后签、先签后审”违规行为。因工程实施需要而提出的变更或签证,应在征得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业主单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审批。申请报告应列明变更或签证原因及说明,并附上变更或签证技术方案、相关图纸、计量及预算书等材料。审批工作按以下分级原则进行:
(一)对于实行工程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或签证审批。
(二)对于隐蔽工程,若单项变更或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额在3万元以下,以及非隐蔽工程单项变更或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额在5万元以下,将由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经业主、施工、设计和监理四家单位会签后,报送县财政部门备案。对于隐蔽工程单项变更或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额在3万元以上,以及非隐蔽工程单项变更或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同一建设项目内隐蔽工程单项变更或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额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非隐蔽工程单项变更或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额累计达到或超过15万元且超过招标控制价,则需提交至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每个项目必须做好项目绩效目标设置、跟踪及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项目合同价在100万元(含)及以下的项目,必须带动农村劳动力10人以上实现就业;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之间的项目,必须带动农村劳动力20人以上实现就业;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含)之间的项目,必须带动农村劳动力30人以上实现就业;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带动农村劳动力60人以上实现就业。
第十八条 针对经营类产业项目(不含配套设施),必须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通过方可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拟建地点、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年限、概算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条件、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风险评估、结论等。产业风险评估既可单独编制报告,也可包含在产业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在特定区域内,对于单个产业的风险评估,可在区域内套用;对于单个经营主体经营状况的风险评估,则可在其实施的项目中套用。制定联农带农益农工作方案,其中联农带农益农的方式应不少于两种,带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途径。
第十九条 每年用于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的衔接资金规模应不少于全县当年所获得的衔接资金规模的2%。原则上每年每个乡镇至少实施一项“以工代赈”项目。对于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其劳务报酬(含税)的发放比例应不低于该项目资金总额的15%。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须在1个月内进行验收,验收单位包括但不仅限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至少三名受益脱贫人口等。对于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业主单位提交结算材料,业主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对于项目预算在200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在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须在1个月内将结算材料递交至业主单位,业主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有关结算材料报送至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结算审核。县财政评审中心在出具初审意见后,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在15日内反馈意见。期满若未收到反馈意见,则的视为双方均无意见。县财政评审中心将出具最终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部门将依据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即项目库系统)内所记录的项目开工与完工日期,对已安排衔接资金的项目逐个进行监测。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项目,将予以通报。
第五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按照“摸清资产底数→推进确权登记→及时移交资产→落实管护责任→规范收益分配→严格资产处置”6个流程开展。
第二十三条 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移交工作;同时,应建立县、乡、村三级资产台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三级公示。项目资产量化并确权登记后须由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五条 对经营性资产,应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明确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公益性资产,由权属单位落实好后续管护制度、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对于到户类资产,则由农户自行管理,不需进行移交。
第二十六条 各权属单位根据资产类别属性,按产权归属落实资产管理责任人,负责资产后续管理和绩效目标、跟踪及自评工作。同时,应对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开展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资产绩效目标的管理应遵循“年初制定绩效目标→年中监控绩效运行→年终开展绩效考评”的流程。即每年1月底前应完成绩效目标的制定工作、6月份前应开展年中绩效运行监控工作、11月底前应完成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自评结果报乡、县进行复核、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乡村建设和资金保障专责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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