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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复字〔2022〕9 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融安县司法局管理组  |   发布日期: 2022-09-26 10:55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融安县大坡乡人民政府

三人:融安县大坡乡XX村民小组。

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融安县大坡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大坡乡人民政府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裁定书》(坡政处字2022XX号)(以下简称XX号裁定书)不服,于20227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融安县大坡乡人民政府作出的XX裁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融安县大坡乡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确权处理决定

申请人XX称:

一、本人主张的XX竹山青山(地名)地块权属是经继承取得的承包权,,两地块登记的四至清楚,面积为估算数据。根据自然资源部对土地纠纷处理的相关法规“有面积又有四至的以四至为准”的规定,虽然本人主张的林地面积存在估算偏差四至是明确且准确的,应该四至为准。

二、本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因为本人主张的林地权属主要是继承X1承包“XX竹山青山”和“XX竹山”不是本人直接承包的林地,但本人依法继承了卫X1对该林地的承包权,而且卫X1的土地承包是经过公证的。被申请人融安县大坡乡人民政府作出XX裁定书没有组织双方调解、未到现场勘查制图等,违背了纠纷处理的程序规定

故请求融安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XX裁定书,支持本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融安县大坡乡人民政府称:

本政府作出的XX裁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本案在立案受理、依法作出确权处理裁定的过程中,从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勾图,到本政府集体讨论裁定,均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整个案件处理过程都在尊重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依法进行,从未剥夺任何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本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19修正)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并作出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请融安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XX裁定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经审查,被申请人融安县大坡乡人民政府未能提交其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实地调查、乡人民政府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相关证据,其作出XX裁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五)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3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融安县大坡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大坡乡人民政府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裁定书》(坡政处字2022XX),由融安县大坡乡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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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融政复字〔2022〕9 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融安县司法局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2-09-26 10:55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融安县大坡乡人民政府

三人:融安县大坡乡XX村民小组。

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融安县大坡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大坡乡人民政府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裁定书》(坡政处字2022XX号)(以下简称XX号裁定书)不服,于20227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融安县大坡乡人民政府作出的XX裁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融安县大坡乡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确权处理决定

申请人XX称:

一、本人主张的XX竹山青山(地名)地块权属是经继承取得的承包权,,两地块登记的四至清楚,面积为估算数据。根据自然资源部对土地纠纷处理的相关法规“有面积又有四至的以四至为准”的规定,虽然本人主张的林地面积存在估算偏差四至是明确且准确的,应该四至为准。

二、本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因为本人主张的林地权属主要是继承X1承包“XX竹山青山”和“XX竹山”不是本人直接承包的林地,但本人依法继承了卫X1对该林地的承包权,而且卫X1的土地承包是经过公证的。被申请人融安县大坡乡人民政府作出XX裁定书没有组织双方调解、未到现场勘查制图等,违背了纠纷处理的程序规定

故请求融安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XX裁定书,支持本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融安县大坡乡人民政府称:

本政府作出的XX裁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本案在立案受理、依法作出确权处理裁定的过程中,从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勾图,到本政府集体讨论裁定,均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整个案件处理过程都在尊重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依法进行,从未剥夺任何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本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19修正)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并作出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请融安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XX裁定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经审查,被申请人融安县大坡乡人民政府未能提交其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实地调查、乡人民政府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相关证据,其作出XX裁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五)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3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融安县大坡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大坡乡人民政府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裁定书》(坡政处字2022XX),由融安县大坡乡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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