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政行复〔2024〕6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黄涌,局长。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事项:被申请人2022年至今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办理本人本次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党的十八大以来被申请人被纪检监察立案调查、处分的人员名单数量,单位信访数量;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清单、方式与财政支出来源,单位的财政预算;辖区内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不服,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融市场公开复〔2024〕x号)(以下简称《x号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本人为履行和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做出了答复,本人认为该答复未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公开,遗漏多项公开请求,背离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本意,并且所给出的网站不具体也无法查阅到申请的信息,构成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遂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称:
本局于2024年2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函,后因申请人称本局未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公开,构成信息公开不作为,遂提起行政复议。现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内容:2022年至今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办理本人本次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被申请人被纪检监察立案调查、处分的人员名单数量,单位信访数量;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清单、方式与财政支出来源,单位的财政预算;辖区内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
二、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已通过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并已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要求公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局不予公开,并已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要求公开办理本次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和岗位,本局已公示在办公场所内的人员形象栏。
(四)申请人要求公开办理本次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联系电话,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局不予公开,并已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要求公开办理本次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本局已经答复申请人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http://gxbm.gxqianxiang,com.cn:81/public/#/index)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六)申请人要求公开党的十八大以来本局被纪检监察立案调查、处分的人员名单数量,公开单位信访数量。此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事务,需到纪检相关部门咨询,并已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人要求公开本局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清单、方式与财政支出来源。本局目前未开展此事项,并已告知申请人。
(八)申请人要求公开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局不予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本局已通过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并已告知申请人。
(九)本局于2024年2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2月26日邮寄答复书,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处理,不存在超时答复情况。
综上,申请人申请复议理由不成立,恳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驳回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2月27日通过书信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经核查:(1)申请人要求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可通过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获取,提供了获取的附件截图。(2)申请人要求公开行政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被申请人认为所公开内容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已告知申请人。(3)申请人要求公开办理本次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的姓名和岗位,已在被申请人人员形象栏公示,但及办案人员的联系电话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4)申请人要求公开办理本次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第五项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名称及途径。(5)申请人要求公开党的十八大以来被申请人被纪检监察立案调查、处分的人员名单数量及单位信访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第五项规定,不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方式。(6)申请人要求公开被申请人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清单、方式与财政支出来源及单位财政预算。经核查,被申请人没有涉及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项目,并已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对单位财政预算事项未予答复,存在遗漏现象。(7)申请人要求公开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第六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到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页面,在法定公开内容中的食品药品安全页面可查询相关信息。
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未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公开,遗漏多项公开请求且所给网站不具体无法查阅到申请的信息,构成信息公开不作为,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组织收集信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自2024年2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列举的申请事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处理,2月27日邮寄给申请人,期间未超过法定时限。被申请人虽然存在遗漏单位财政预算事项未予答复,但申请人可通过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获取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黄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