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政行复〔2024〕7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 请 人:广西某某公司。
被 申 请 人: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覃庭,职务:局长。
住 所 地:柳州市融安县广场东路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融人社监理字〔2024〕x号)(以下简称x号决定书),于2024年3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被申请人寄出的x号决定书,至2024年3月18日通过邮政EMS特快专递向本机关寄出行政复议申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已超过法定的六十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