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政行复〔2024〕9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融安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04-08 15:15
申请人:冯某。
被申请人: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柳州市融安县广场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黄涌,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融安xx酒庄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白酒)案后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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