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政行复〔2023〕5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融安县司法局管理组 |
发布日期:
2023-05-24 09:20
申请人:曾XX。
申请人:曾X1。
被申请人:融安县长安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融安县立新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学,镇长。
申请人曾XX、曾X1对被申请人融安县长安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安镇人民政府权属纠纷确权申请裁定书》(长政裁字〔2023〕X号)不服,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曾XX、曾X1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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