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政行复〔2023〕18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陆xx。
被申请人: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住 所 地: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陈君,大队长。
申请人陆xx对被申请人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公(交)行罚决字﹝2023﹞xxxxxx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中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决定不服,于2023年xx月xx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陆xx称:
本人因2023年xx月xx日晚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被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本人对此无异议。2023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暂扣我的机动车驾驶证x个月,并处罚款xx元,记xx分。我的驾驶证为C1E,即C1证(小车证)和E证(摩托车证)合并在同一本驾驶证上。本人认为,我是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处罚,理应暂扣我的E证,而不是连我的C1证一并处罚,学习摩托车驾驶证和小车驾驶证的成本和难度是不同的。但交警队给的解释是因为二证合一,所以一起处罚。对此,我对被申请人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x个月的处罚决定不服,故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称:
申请人陆xx对我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x个月的处罚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针对申请人陆xx复议理由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xx月xx日,我大队执勤民警在融安县xx镇xx路现场查获申请人陆xx实施的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随后我大队民警依法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其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进行了扣留,但申请人陆xx对暂扣其C1E机动车驾驶证x个月有异议,拒绝在凭证上签名。
2023年xx月xx日,申请人陆xx到我大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我大队依法开具了《处罚决定书》,作出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x个月、罚款xx元、记xx分的处罚决定。现申请人陆xx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但其对暂扣机动车驾驶证x个月的处罚有异议。
二、我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申请人陆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98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78条第4项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记一分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7条第2款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对摩托车、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100元罚款。......”。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我大队对申请人陆xx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xx元、记xx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我大队对申请人C1E驾驶证记xx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合法有据
机动车驾驶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申请核发给具有驾驶资格条件人的证明文件。机动车驾驶资格许可需要持证人驾驶技术合格,且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身体条件、交通意识、交通法律意识、驾驶行为品德等条件。申请人陆xx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说明其严重缺乏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律意识。
同时申请人陆xx的C1、E准驾资格属于机动车驾驶资格许可,是机动车驾驶资格许可的不同内容,并非是两种不同的许可,且申请人陆xx的C1证和E证两种准驾车型已合并在同一本驾驶证上,使用同一个驾驶证号。故我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1款对申请人陆xx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记xx分并暂扣x个月的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陆xx申请复议理由不成立,恳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驳回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3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执勤民警在融安县xx镇xx路开展酒驾违法行为查处活动。当日,申请人陆xx驾驶牌照为桂xxx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桔香南路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3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4.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饮酒后驾车,阈值为≥20mg/ml,<80mg/ml)的规定,申请人陆xx系饮酒后驾车,随后民警开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申请人陆xx对此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在检测单上签字确认。同时执勤民警还查获申请人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申请人陆xx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均无异议。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xxxxxxx)对其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进行了扣留,申请人陆xx对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x个月有异议,拒绝在凭证上签名。2023年xx月xx日,申请人陆xx到被申请人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被申请人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开具了《处罚决定书》,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x个月、罚款xx元、记xx分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陆xx对罚款xx元、记xx分的处罚决定无异议,但对《处罚决定书》中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x个月的处罚决定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
检测申请人陆xx酒精含量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型号为大帝730Li,出厂编号为7301580,该仪器于2023年xx月xx日检定,检定结论为合格,有效期至2024年xx月xx日。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7条第2款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对摩托车、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100元罚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1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x分:(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针对申请人陆xx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罚款xxx元、记x分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陆xx对此处罚决定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申请人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申请人陆xx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x个月、记xx分的处罚决定。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陆xx饮酒驾车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申请人陆xx的机动车驾驶证暂扣x个月是暂时剥夺申请人陆xx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而不是对申请人陆xx某一准驾车型的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开具《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陆xx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x个月、罚款xx元、记xx分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公(交)行罚决字﹝2023﹞xxxxxx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