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红卫幼儿园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县红卫幼儿园:
经查,你单位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未按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的规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
同时,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将受到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我局前期以邮寄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再次予以公告送达,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融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融安县长安镇广场东路商务中心1号楼
联系部门:融安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联系电话:0772-6473661
融安县民政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