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1
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
一、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类执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 罚 依 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幅度 |
1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1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者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1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或者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10亩以上的,或者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5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2 |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临时使用的商品林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且面积1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一般 | 在临时使用的商品林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且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者在临时使用的公益林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且面积1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
较重 | 在临时使用的商品林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且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或者在临时使用的公益林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且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临时使用的商品林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且面积10亩以上的;或者在临时使用的公益林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且面积5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3 |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临时使用商品林林地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且面积1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一般 | 临时使用商品林林地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且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者临时使用公益林林地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且面积1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
较重 | 临时使用商品林林地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且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或者临时使用公益林林地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且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临时使用商品林林地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且面积10亩以上的;或者临时使用公益林林地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且面积5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4 | 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毁坏商品林0.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毁坏商品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株以上50株以下的;或者毁坏公益林0.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毁坏商品林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或者毁坏公益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毁坏商品林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株以上的;或者毁坏公益林1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 | 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毁坏商品林林地面积1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一般 | 毁坏商品林林地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者毁坏公益林林地面积1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毁坏商品林林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或者毁坏公益林林地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毁坏商品林林地面积10亩以上的;或者毁坏公益林林地面积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 |||
6 |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轻微 | 毁坏幼树1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
一般 | 毁坏幼树1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 |||
较重 | 毁坏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2.5倍的树木 | |||
严重 | 毁坏幼树10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 |||
7 | 盗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盗伐商品林0.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盗伐商品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株以上50株以下的;或者盗伐公益林0.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盗伐商品林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或者盗伐公益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3倍以上4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盗伐商品林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株以上的;或者盗伐公益林1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4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10倍的罚款 | |||
8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滥伐商品林1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一般 | 滥伐商品林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0株以上200株以下的;或者滥伐公益林1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 | |||
较重 | 滥伐商品林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0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或者滥伐公益林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0株以上20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 |||
严重 | 滥伐商品林1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株以上的;或者滥伐公益林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00株以上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 |||
9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证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10 |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木蓄积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木蓄积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立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数量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3倍的罚款 | |||
11 | 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
较重 | 未完成面积在20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 |||
12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未及时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3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种面积5亩以下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的罚款 |
较重 | 擅自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种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种面积10亩以上的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的罚款 |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类执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 罚 依 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幅度 |
14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第四款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轻微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一般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
较重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
严重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
15 | 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轻微 | 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不足5000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16 | 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一般 | 非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非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17 | 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一般 |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狩猎证 |
较重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 | |||
严重 |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 | |||
18 |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不足5000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猎获物价值不足2000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9 | 非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没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不足1000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20 |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 轻微 | 没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猎获物价值2000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猎获物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猎获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1 | 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 轻微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000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2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2 | 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法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23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法被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000 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
24 |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法被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00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25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轻微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26 | 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轻微 | 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价值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价值2万元以上的 | 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价值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价值2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
27 | 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有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研究人员实质性参与研究,按照规定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并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一般 | 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其他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8 |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第一款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 轻微 |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3只以下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3只以上5只以下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5只以上15只以下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非法放生、丢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第二款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轻微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数量3只以下的 | 责令限期捕回,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数量3只以上5只以下的 | 责令限期捕回,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数量5只以上15只以下的 | 责令限期捕回,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数量15只以上的 | 责令限期捕回,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有关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证书、专用标识或者批准文件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证书、专用标识或者批准文件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证书、专用标识或者批准文件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建立人工繁育档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建立人工繁育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从事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建立人工繁育档案,记录人工繁育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繁殖、免疫和检疫等信息。 | 轻微 |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建立人工繁育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未建立人工繁育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未建立人工繁育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对违反规定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依规被调出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调出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00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33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一般 | 非法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较重 | 非法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
34 | 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规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违规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35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转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 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转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伪造、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伪造、倒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6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自然保护地管理类执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 罚 依 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幅度 |
37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 一般 | 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其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造成自然保护区界标遭受严重破坏的 | 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8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 一般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9 | 拒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一般 | 在实验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在缓冲区和核心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0 | 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 一般 | 在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1 | 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 一般 |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或核心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四、森林草原防火类执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 罚 依 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幅度 |
42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一般 | 违反规定未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等情况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经检查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改正不符合规定或拒不改正,发生森林火灾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一般 | 森林防火区内,不配合或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落实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彻底,仍存在火灾隐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整改不彻底,发生森林火灾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44 |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一般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熏蜂等野外用火,初次被发现,且用火行为未导致森林火灾的;(2)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初次被发现,且用火行为未导致森林火灾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1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1)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熏蜂等野外用火,且用火行为未导致森林火灾的;(2)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且用火行为未导致森林火灾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一般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
较重 | 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引发森林火灾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46 |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一般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责令限期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而逾期不设置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拒绝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情节恶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7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一般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责令进入森林防火区车辆限期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而逾期不安装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拒绝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情节恶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8 | 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轻微 | 未经批准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撤出而逾期不撤出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绝撤出情节恶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9 | 对破坏、挪用、拆除、侵占森林防火设施,或者堵塞森林防火通道、阻碍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破坏、挪用、拆除、侵占森林防火设施,或者堵塞森林防火通道、阻碍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破坏、挪用、拆除、侵占森林防火设施,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及时修复的;或者堵塞森林防火通道、阻碍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经劝阻后仍不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破坏、挪用、拆除、侵占森林防火设施,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上,不及时修复的;或者堵塞森林防火通道、阻碍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经屡次劝阻仍不纠正,延误防灭火工作开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 一般 |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 | 《草原防火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 一般 | 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并拒绝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 | 《草原防火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 一般 | 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并拒绝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在草原上丢弃火种 | 《草原防火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 一般 | 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并拒绝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 | 《草原防火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 一般 | 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并拒绝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 | 《草原防火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一般 | 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并拒绝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经营者等单位未履行草原防火责任 | 《草原防火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或已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但未落实的 |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或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且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五、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类执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 罚 依 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幅度 |
57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 轻微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面积1亩以下的,或者造林面积1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者造林面积15亩以上3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面积5亩以上的,或者造林面积30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58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轻微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1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达15亩以上3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达30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59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轻微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1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达15亩以上3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达30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六、林木种苗管理类执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 罚 依 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幅度 |
60 | 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 | 《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未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有违法所得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61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62 | 假冒授权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63 | 生产经营假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假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假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假种子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假种子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
64 | 生产经营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劣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劣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劣种子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劣种子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
65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6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67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68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69 | 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70 | 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六)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71 | 违反规定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 轻微 | 推广、销售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推广、销售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推广、销售种子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推广、销售种子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72 | 违反规定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轻微 | 推广、销售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推广、销售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推广、销售种子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推广、销售种子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73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74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75 |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76 |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77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轻微 | 违法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78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农村业、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轻微 | 违法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79 | 涂改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标签的; | 轻微 | 违法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80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轻微 | 违法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81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轻微 | 违法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82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 轻微 | 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不足1000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83 | 私自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或者向境外提供的种质资源为本自治区特有的重点天然林种质资源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8万元以上的;或者向境外提供的种质资源为国家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84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非法采种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采种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非法采种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85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种子企业自主研发主要林木品种自行审定实验数据造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 轻微 | 夸大产量、品质等指标,超过实际数据20%以下的 | 处100万元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夸大产量、品质等指标,超过实际数据20%以上30%以下的 | 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夸大产量、品质等指标,超过实际数据30%以上50%以下的 | 处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夸大产量、品质等指标,超过实际数据50%以上的 | 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86 |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 轻微 | 逾期未改正,造林面积不足10亩的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林面积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林面积50亩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87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轻微 | 主动纠正且未造成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但能主动纠正消除扩散影响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且未能消除扩散影响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8 | 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轻微 | 尚未产生不良后果,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较重 | 以语言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89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 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90 |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属于经营活动的 | 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有违法所得 | 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91 | 擅自采集或者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采集或者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良种选育、人工繁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分别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轻微 | 擅自采集或者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1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擅自采集或者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擅自采集或者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1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92 | 在审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推广、销售林木良种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审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推广、销售林木良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推广、销售林木良种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推广、销售林木良种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推广、销售林木良种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93 | 跨省引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引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引种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的;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94 | 引种广西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引种本自治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引种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的。 | 轻微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95 | 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林木种苗的行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林木种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七、草原资源管理类执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 罚 依 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幅度 |
96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转让草原5亩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非法转让草原5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转让草原15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97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使用草原面积2亩以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5亩以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使用草原面积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使用草原面积15亩以上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使用草原面积5亩以上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
98 |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5亩以下或者曾因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2亩以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5亩以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15亩以上或者曾因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5亩以上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
99 | 非法开垦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开垦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面积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重 |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5亩以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开垦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面积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15亩以上或者曾因非法开垦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开垦草原面积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00
| 对在荒漠等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从事其他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积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积5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面积1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01 | 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破坏草原面积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草原面积5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草原面积1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02 |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面积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面积5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面积1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03 |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破坏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破坏草原面积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破坏草原面积5亩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破坏草原面积1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04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 轻微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不足3000 元的 |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冒领资金额2 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3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冒领资金额3 倍以上4 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5000 元以上的 |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冒领资金额4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 |
九、其他生态文明保护类执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 罚 依 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幅度 |
105 | 剥损树皮、掘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剥损树皮、掘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三)剥损树皮、掘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 一般 | 涉及三级保护的古树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涉及二级保护的古树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及一级以上保护的古树名木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06 |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 | 一般 | 涉及三级保护的古树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涉及二级保护的古树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及一级以上保护的古树名木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07 |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淹渍或者封死地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淹渍或者封死地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 | 一般 | 涉及三级保护的古树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涉及二级保护的古树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及一级以上保护的古树名木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08 |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 | 一般 | 涉及三级保护的古树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涉及二级保护的古树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及一级以上保护的古树名木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09 | 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并注销档案,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树名木。 | 一般 | 涉及三级保护的古树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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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及二级保护的古树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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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及一级以上保护的古树名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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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桂林办规字〔2017〕1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实施新<森林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桂林规发〔2021〕3 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适用说明
一、本裁量基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有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事项予以细化、量化裁量幅度,作为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
二、本裁量基准公布后,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涉及本裁量基准的,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本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处罚职权依法由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或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部分行政处罚职权授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实施的,涉及本裁量基准内容的,应当执行本裁量基准规定。
三、本裁量基准实施动态调整。如与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最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四、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等条款执行;对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在本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情形及其基准幅度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本裁量基准内的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桂林发〔2022〕20号)的规定,及时通报犯罪线索或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六、本裁量基准内的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最高一档裁量阶次执行。
七、如适用本裁量基准可能出现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显失公平,且不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或者认为本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逐级报请自治区林业局批准后调整适用。
八、本裁量基准中的林木凡以立方米为单位的,均指林木的立木蓄积。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九、本裁量基准提及的野生动物仅指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按国家林草局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执行。
十、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以下”和“至”包括上限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