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5〕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5〕1号
被处罚人: 邓以安 性别: 男 年龄: 50
家庭住址:广西融安县雅瑶乡大勤村大勤二屯23号
邮政编码:545412
所在单位: 无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询问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89.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序号为第189条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裁量阶次为A“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100元人民币,并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100元(大写:贰万零壹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