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5〕2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5〕2号
被处罚人: 吴振武 性别:男 年龄:38岁
家庭住址:广西融安县长安镇红卫村红卫下屯 邮政编码: 545400
所在单位: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调查2025年1月27日融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融安县红卫村红卫屯吴树光家门口发现一辆厢式货车桂BHA562和一辆五菱牌面包桂BX3036车的烟花爆竹属于吴振武。你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的规定,决定给予 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2000元人民币,并处以20000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2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