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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4〕17号

来源: 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12-13 17:3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417

被处罚单位融安县华庭贸易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南路1号 

邮政编码:545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凤英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认真排查你矿山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导致矿存在三条隐患问题,其中有一为矿山重大事故安全隐患。以上实事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20241114日《现场检查记录》((融)应急现记〔2024〕非煤11-14-1号)1份,证明现场的真实情况。证据二:202479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融)应急责改〔2024〕非煤11-14-1号)1份,证明融安县华庭贸易有限公司现场存在违法违规的真实情况。证据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融安县华庭贸易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矿山采石场确实存在矿山重大事故安全隐患。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412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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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4〕17号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2-13 17:3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417

被处罚单位融安县华庭贸易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南路1号 

邮政编码:545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凤英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认真排查你矿山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导致矿存在三条隐患问题,其中有一为矿山重大事故安全隐患。以上实事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20241114日《现场检查记录》((融)应急现记〔2024〕非煤11-14-1号)1份,证明现场的真实情况。证据二:202479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融)应急责改〔2024〕非煤11-14-1号)1份,证明融安县华庭贸易有限公司现场存在违法违规的真实情况。证据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融安县华庭贸易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矿山采石场确实存在矿山重大事故安全隐患。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412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