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高龄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养老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柳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柳政办〔2010〕19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高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柳政函〔2014〕298 号)、《柳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操作规程》(柳民发〔2014〕68号)的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具有融安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三、申报审核
高龄补贴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融安县高龄补贴申报审批表》。无法表达意愿的老年人,由监护人或村(居)民小组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入户调查核实,确认老年人的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公告栏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复审。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台账,并将申请资料、申报审批表、发放花名册及汇总表、申请报告等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于每个季度最后一月月底对高龄补贴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台账,将季度审核登记表、季度发放汇总表报县财政局核拨经费。县民政局收到县财政局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拨付到各乡镇代发银行账户,由银行代发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四、动态管理
为及时掌握高龄补贴对象动态情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核查机制、信息共享等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享受高龄补贴老人数据的动态管理。高龄补贴对象所在村(社区)是本辖区高龄补贴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所属辖区高龄补贴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是全县高龄补贴对象动态管理的监管主体。
(一)及时变更、终止。享受高龄补贴的老人户籍在本县内发生变动的,老人或其代理人在15日内告知迁出乡镇的村(社区)和迁入乡镇的村(社区)。村(社区)应及时将变动信息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民政局作变更调整。迁出乡镇于次月停止发放其高龄补贴,由迁入乡镇续发高龄补贴。对享受高龄补贴老人死亡、户籍迁出本县的,自死亡、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确保不漏发、不错发、不超发。
(二)建立核查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逐户逐人核查到位。每月统计、季度核查高龄补贴对象是否健在,特别是边远贫困乡村、少数民族地区要列为重点区域,加强核查。对已经死亡、迁移出我县的高龄补贴享受对象要停止资金发放,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严禁救助对象死亡后仍在享受高龄补贴的情况发生。
1、月报季查制度。每月3日前,各村(社区)将本辖区内上月享受高龄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升级、转移、暂停)、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每月5日前统计汇总后形成高龄补贴享受对象死亡名单、享受对象变动统计表报县民政局。每个季度最后一月,乡镇人民政府复查审核后形成季度变动汇总表、情况报告报县民政局。新增高龄补贴对象须在本辖区内进行张榜公示。
2、年审报告制度。每年10-11月,各乡镇、村(社区)对高龄补贴工作进行年审。采取村(社区)、组工作人员上门年审或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高龄补贴存折等有效证件到村(社区)接受年审的方式进行。对行动不便的老人,要主动上门服务或采用远程视频等方式,不得强行或变相要求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高龄补贴老人报到。年审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将人员台账在辖区内张榜公示5日,并形成年审报告报县民政局。
3、县级抽查制度。每年12月,县民政局采取入户核查、电话抽查等形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结果向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
(三)信息共享制度。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与公安、人社、卫计等部门比对人员死亡、户口迁移等信息,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制度。
五、资金发放
(一)高龄补贴实行季度发放。符合申请条件的,高龄补贴自申请之日的次月发放,超过申请年龄经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后最多补发3个月津贴。已领取高龄补贴的老年人,达到晋升补贴档次的年龄后,无需另行申请。高龄补贴银行账户为享受高龄补贴对象本人,特殊情况下经本人同意并确定本人使用,银行账户可变更为高龄补贴对象监护人。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季度核查或年审工作中,对三个月都无法联系上的已享受高龄补贴的老人且信息比对又未提供死亡数据的,可暂停发放高龄补贴,待取得联系核准实情后,补发其高龄补贴。
高龄补贴享受对象死亡、迁移出我县,或经查实有重复享受、虚报申领等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要及时核减停发高龄补贴。对没有及时发现,持续发放高龄补贴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高龄补贴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缴违规资金。
六、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高龄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高龄补贴惠老政策宣传,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做好高龄补贴的审查、审核、汇总、上报、发放及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村组干部按月开展核查工作,及时发现报告救助对象变动情况。村(社区)负责高龄补贴政策的讲解宣传、补贴申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每月、季度和年终的复核审查,做好人员变动统计,特别是及时统计上报死亡人员情况。
(二)县民政局是高龄补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工作的日常审批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高龄补贴资金结算、监督检查、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动态管理,每年对高龄补贴情况进行抽查。
(三)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高龄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
(四)县公安局、人社局、卫健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人员死亡、户口迁移等信息比对,提高高龄老人信息采集准确率。
七、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落实,要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发放,并加强资金管理。
(二)县民政局要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据库,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发放公开、公正;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三)县财政局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八、责任追究
(一)从事高龄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除追回所涉及资金外,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拒不接受符合享受高龄老人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
3、没有及时发现和报告享受对象死亡、户口迁移情况,
造成享受对象超期享受高龄补贴达6个月(含6个月)以上。
4、未严格审核把关,导致高龄补贴错发、漏发、重发、超发的。
5、核查职责不落实,流于形式、走过场,造成资金严重流失。
6、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补贴。
7、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补贴。
(二)高龄老人或其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追回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采取集中通报曝光、与星级农户评选挂钩、纳入村规民约管理、纳入诚信体系建设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1、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高龄补贴。
2、发生变动(死亡、户籍迁出本县等)不及时主动上报取消高龄补贴的。
3、故意隐瞒死亡信息,违规超期领取高龄补贴。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融安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融安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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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融安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09-10 16:00 作者:融安县民政局工作人员
融安县高龄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养老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柳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柳政办〔2010〕19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高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柳政函〔2014〕298 号)、《柳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操作规程》(柳民发〔2014〕68号)的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具有融安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三、申报审核
高龄补贴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融安县高龄补贴申报审批表》。无法表达意愿的老年人,由监护人或村(居)民小组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入户调查核实,确认老年人的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公告栏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复审。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台账,并将申请资料、申报审批表、发放花名册及汇总表、申请报告等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于每个季度最后一月月底对高龄补贴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台账,将季度审核登记表、季度发放汇总表报县财政局核拨经费。县民政局收到县财政局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拨付到各乡镇代发银行账户,由银行代发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四、动态管理
为及时掌握高龄补贴对象动态情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核查机制、信息共享等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享受高龄补贴老人数据的动态管理。高龄补贴对象所在村(社区)是本辖区高龄补贴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所属辖区高龄补贴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是全县高龄补贴对象动态管理的监管主体。
(一)及时变更、终止。享受高龄补贴的老人户籍在本县内发生变动的,老人或其代理人在15日内告知迁出乡镇的村(社区)和迁入乡镇的村(社区)。村(社区)应及时将变动信息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民政局作变更调整。迁出乡镇于次月停止发放其高龄补贴,由迁入乡镇续发高龄补贴。对享受高龄补贴老人死亡、户籍迁出本县的,自死亡、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确保不漏发、不错发、不超发。
(二)建立核查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逐户逐人核查到位。每月统计、季度核查高龄补贴对象是否健在,特别是边远贫困乡村、少数民族地区要列为重点区域,加强核查。对已经死亡、迁移出我县的高龄补贴享受对象要停止资金发放,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严禁救助对象死亡后仍在享受高龄补贴的情况发生。
1、月报季查制度。每月3日前,各村(社区)将本辖区内上月享受高龄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升级、转移、暂停)、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每月5日前统计汇总后形成高龄补贴享受对象死亡名单、享受对象变动统计表报县民政局。每个季度最后一月,乡镇人民政府复查审核后形成季度变动汇总表、情况报告报县民政局。新增高龄补贴对象须在本辖区内进行张榜公示。
2、年审报告制度。每年10-11月,各乡镇、村(社区)对高龄补贴工作进行年审。采取村(社区)、组工作人员上门年审或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高龄补贴存折等有效证件到村(社区)接受年审的方式进行。对行动不便的老人,要主动上门服务或采用远程视频等方式,不得强行或变相要求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高龄补贴老人报到。年审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将人员台账在辖区内张榜公示5日,并形成年审报告报县民政局。
3、县级抽查制度。每年12月,县民政局采取入户核查、电话抽查等形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结果向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
(三)信息共享制度。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与公安、人社、卫计等部门比对人员死亡、户口迁移等信息,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制度。
五、资金发放
(一)高龄补贴实行季度发放。符合申请条件的,高龄补贴自申请之日的次月发放,超过申请年龄经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后最多补发3个月津贴。已领取高龄补贴的老年人,达到晋升补贴档次的年龄后,无需另行申请。高龄补贴银行账户为享受高龄补贴对象本人,特殊情况下经本人同意并确定本人使用,银行账户可变更为高龄补贴对象监护人。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季度核查或年审工作中,对三个月都无法联系上的已享受高龄补贴的老人且信息比对又未提供死亡数据的,可暂停发放高龄补贴,待取得联系核准实情后,补发其高龄补贴。
高龄补贴享受对象死亡、迁移出我县,或经查实有重复享受、虚报申领等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要及时核减停发高龄补贴。对没有及时发现,持续发放高龄补贴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高龄补贴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缴违规资金。
六、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高龄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高龄补贴惠老政策宣传,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做好高龄补贴的审查、审核、汇总、上报、发放及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村组干部按月开展核查工作,及时发现报告救助对象变动情况。村(社区)负责高龄补贴政策的讲解宣传、补贴申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每月、季度和年终的复核审查,做好人员变动统计,特别是及时统计上报死亡人员情况。
(二)县民政局是高龄补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工作的日常审批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高龄补贴资金结算、监督检查、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动态管理,每年对高龄补贴情况进行抽查。
(三)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高龄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
(四)县公安局、人社局、卫健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人员死亡、户口迁移等信息比对,提高高龄老人信息采集准确率。
七、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落实,要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发放,并加强资金管理。
(二)县民政局要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据库,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发放公开、公正;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三)县财政局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八、责任追究
(一)从事高龄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除追回所涉及资金外,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拒不接受符合享受高龄老人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
3、没有及时发现和报告享受对象死亡、户口迁移情况,
造成享受对象超期享受高龄补贴达6个月(含6个月)以上。
4、未严格审核把关,导致高龄补贴错发、漏发、重发、超发的。
5、核查职责不落实,流于形式、走过场,造成资金严重流失。
6、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补贴。
7、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补贴。
(二)高龄老人或其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追回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采取集中通报曝光、与星级农户评选挂钩、纳入村规民约管理、纳入诚信体系建设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1、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高龄补贴。
2、发生变动(死亡、户籍迁出本县等)不及时主动上报取消高龄补贴的。
3、故意隐瞒死亡信息,违规超期领取高龄补贴。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融安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融安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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