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融财处〔2020〕3号
一、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 广西华琦乐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2、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68号半岛•半山B5号楼403号
3、被投诉人: 1.融安县教育局 2.广西嘉达工程咨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4、地址: 1.柳州市融安县立新街230号 2.广西嘉达工程咨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况
2020年3月20日,本机关收到广西华琦乐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融安县教育局采购项目“融安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材料统一采购配送”(项目编号:RAG20-002)的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及《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审查后该投诉书后,要求投诉人进行补正,于2020年3月26日收到补正材料,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正式受理该投诉。投诉人于2020年3月9日向该项目代理机构广西嘉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投诉人就质疑事项因代理机构广西嘉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在法定期间内向我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广西嘉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在代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存在严重的问题。 投诉事项2: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西嘉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公示了项目延期,在发布确定开标日期时广西还没有全面复工,项目仓促进行评标工作也给也给投标人造成了很大困扰。
三、处理依据
1.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1为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而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投诉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日期为2020年2月1日。根据 《国办发明电》〔2020〕1号精神,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投诉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在2020年2月11日前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但投诉人在2020年3月9日中标结果公告当天才提出质疑,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质疑期限,因此投诉人的质疑应属未依法质疑、无效质疑。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综上,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关于投诉事项2 根据2020年2月19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恢复各类公共资源现场交易活动的公告》精神内容:“一、自2020年2月20日起,恢复我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各类公共资源现场交易活动。二、对于已发暂停公告的各类交易项目,请相关招标人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主体,及时在法定媒介发布补遗澄清(或更正)公告等信息。...... ”以及2020年2月1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内容:“......自我区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政府采购活动,不再另行通知”。经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2月24日20时起,将广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2020年2月21日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恢复各类公共资源现场交易活动的公告》内容:“一、自2020年2月24日起,恢复我市各类公共资源现场交易活动。......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嘉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发布的“融安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材料统一采购配送(RAG20-002)更正公告(三)”确定2020年3月6日09时30分开标符合有关要求。并且投诉人于2020年3月6日09时30分参加了该项目的开标活动。 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五、处理日期: 2020-04-03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融安县财政局
2、联系人: 融安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3、联系电话: 0772-8130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