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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融财处〔2020〕2号)

来源: 广西政府采购网/广西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  |   发布日期: 2020-03-12 18:35   

一、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  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2、地址: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089)号                

3、被投诉人: 1、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4、地址: 1、柳州市鱼峰区东环路73号广西方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2、融安县商务中心1号楼5楼             

5、相关供应商:           

6、地址:                       

7、当事人: 1、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8、地址: 1、柳州市鱼峰区东环路73号广西方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2、融安县商务中心1号楼5楼                      

二、基本情况

2020年1月15日,本机关收到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融安县应急管理局采购项目“消防装备采购”(采购编号:RAG19-073)投诉书。投诉人于2019年12月12日参加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消防装备采购(采购编号:RAG19-073)的采购活动,投诉人对采购项目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结果公告日期2019年12月24日),投诉人与2019年12月31日向该项目代理机构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0年1月9日做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间内向我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本机关依法正式受理投诉。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我公司提交的2019-10月财务报表复印件已列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两个主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获得招投标的评分资格。 本次招标活动中,代理机构没有给我公司参与评分的资格,代理机构对我公司的质疑答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三条: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月度报表都属于中期财务报表,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是构成中期财务报表的三张基本表,缺一不可。因贵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缺少现金流量表,不能构成完整的中期财务报表,采购方及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贵公司的投标文件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故贵公司资格审查未通过。                            

三、处理依据

本机关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对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招标文件第22页13.1.2资格证明文件:(7)投标人最近一个季度或最近三个月其中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新成立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算)。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已声明投诉人的企业为小企业。根据: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八条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依据2014年7月23日公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综上,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裁定本次采购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处理日期:2020-02-18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融安县财政局        

2、联系人: 肖宏然            

3、联系电话: 0772-8130499  



投诉和监督检查

融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融财处〔2020〕2号)

来源:广西政府采购网/广西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  发布日期:2020-03-12 18:35 

一、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  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2、地址: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089)号                

3、被投诉人: 1、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4、地址: 1、柳州市鱼峰区东环路73号广西方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2、融安县商务中心1号楼5楼             

5、相关供应商:           

6、地址:                       

7、当事人: 1、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8、地址: 1、柳州市鱼峰区东环路73号广西方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2、融安县商务中心1号楼5楼                      

二、基本情况

2020年1月15日,本机关收到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融安县应急管理局采购项目“消防装备采购”(采购编号:RAG19-073)投诉书。投诉人于2019年12月12日参加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消防装备采购(采购编号:RAG19-073)的采购活动,投诉人对采购项目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结果公告日期2019年12月24日),投诉人与2019年12月31日向该项目代理机构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0年1月9日做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间内向我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本机关依法正式受理投诉。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我公司提交的2019-10月财务报表复印件已列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两个主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获得招投标的评分资格。 本次招标活动中,代理机构没有给我公司参与评分的资格,代理机构对我公司的质疑答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三条: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月度报表都属于中期财务报表,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是构成中期财务报表的三张基本表,缺一不可。因贵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缺少现金流量表,不能构成完整的中期财务报表,采购方及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贵公司的投标文件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故贵公司资格审查未通过。                            

三、处理依据

本机关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对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招标文件第22页13.1.2资格证明文件:(7)投标人最近一个季度或最近三个月其中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新成立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算)。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已声明投诉人的企业为小企业。根据: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八条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依据2014年7月23日公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综上,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裁定本次采购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处理日期:2020-02-18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融安县财政局        

2、联系人: 肖宏然            

3、联系电话: 0772-8130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