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减灾救灾救助工作情况
2018年10月31日
融安县减灾救灾工作,在县党委、县政府的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市民政局业务工作指导下,减灾救灾工作得到有序地推进。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7—2018年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情况
1、需救助情况:根据2017年融安县全年发生的灾情统计,全县受灾人口60648人,经对冬春需救助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冬春需救助3792户10746人,其中:需口粮救助3792户10746人。
2、已救助情况:截至2018年5月31日,已救助10746人,占受灾人口5.64%,累计发放生活补助资金254.26万元。
二、2017年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
2017年,自治区下达我县因灾倒损住房重建任务44户168间。融安县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 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206 号)要求,对重建户实行一户一档管理,积极采取强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重建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全县44户168间重建户于2018年1月31日前44户全部竣工入住。发放建房补助资金72.2万元。
三、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情况
1.按时拨支付保费。按合同协议要求于2018年4月28日,已将本级负担的保费187670.93元,支付中国人保公司融安分公司。
2.督促查勘理赔。截至2018年9月30日,全县农村住房因灾受损报案204件(户),已决案204件(户),保险理赔39.45万元。其中,在2018年3月4日灾害中,有154件(户)承保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时限内进行查勘理赔,我县及时向承保公司出具《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查勘理赔督查通知书》1份,认真履行县级民政部门督办职责。
四、主要措施
(一)冬春救助工作方面
1.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需救助对象。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以及区、市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及时制定了《2017—2018年冬春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融民字[2017]28号),明确了“救助对象、救助时间及方式、救助标准”等。
2.及时安排冬春救助资金。按照需救助的情况,融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安排救助资金到受灾乡镇,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3.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5]63号)和《关于调整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7]55号)有关规定,我们在救助资金发放过程中,严格按照 “户申报、村评议、乡审核、公示、县审批”的程序办理,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面
1.为全面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我们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206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全县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2.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在倒损住房户建设工作过程中,为了加快进度,保证质量,我们多次对重建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了解建房户的住房建设进度,解决建房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力推进了因灾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按时完成了重建任务。
五、存在问题
(一)冬春救助方面:一是基层救灾力量薄弱。乡镇民政人员少,工作量大,缺乏必要的救灾装备,加上人员流动等因素,严重制约了基层救灾工作的开展;二是“精准救灾”存在差距。乡镇级在灾情报送、需求评估等方面数据还不够精准,造成冬春救助工作的被动。
(二)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方面:主要是受灾户多数是居住在土木结构住房,想建房又缺资金,所以当年度住房受损,想在当年度重建是比较困难的。
(三)农房保险方面:一是乡镇民政办部分工作人员对保险工作的业务不够精通,在实践中把握得不够精准,存在报案不及时问题;二是农户对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了解不够详细,导致倒房时报案不及时;三是承保公司存在逾期查勘现象。
(四)救灾资金管理方面:部分乡镇没有制定乡镇级的救助资金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