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发改粮食〔2024〕2号 关于印发融安县2024年稻谷补贴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2024年稻谷补贴收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融安县财政局
融安县农业农村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融水苗族
自治县支行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融安县2024年稻谷补贴收购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 农发行广西分行关于印发2024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37号)文件精神,结合稻谷收购工作要求和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我县2024年稻谷补贴收购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融安县2024年稻谷补贴收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莫慧明 县委常委
副组长 蓝 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韦志很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成 员 李海学 长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 奕 浮石镇人民政府镇长
覃家超 沙子乡人民政府乡长
唐益娥 东起乡人民政府乡长
韦 昊 大良镇人民政府镇长
韦 龙 潭头乡人民政府乡长
覃翠田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莫开源 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主任
韦健谋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莫 均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韦联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李 翱 农发行融水县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我县2024年稻谷补贴收购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覃翠田同志兼任。
二、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对我县2024年稻谷生产者实施售粮补贴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提高种粮积极性,稳定我县稻谷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
(二)遵循原则
1.稻谷补贴收购计划的安排向粮食主产乡镇、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2.稻谷补贴收购计划必须落实到具体的种粮实体,且落实计划的粮食必须是该种粮实体本年度自己生产的粮食。
3.稻谷补贴收购要以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种粮农户卖粮。
4.负责稻谷补贴收购的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执行,并将自治区确定的稻谷收购价格及收购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5.补贴资金要确保兑现给售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补贴款。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方式和对象
1.补贴的范围。2024年在我县6个粮食主产乡镇(即长安镇、浮石镇、沙子乡、东起乡、大良镇、潭头乡)对种粮农户实施稻谷补贴收购政策。
2.补贴的对象。在稻谷收购乡镇内从事粮食生产,并按稻谷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稻谷收购企业的一般种粮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统称“种粮农户”)。
(二)补贴资金总额和标准
1.补贴资金总额。2024年自治区安排我县优质稻谷补贴收购资金总额240万元。
2.补贴标准。对列入收购计划的稻谷,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进行补贴。优质稻谷补贴标准按0.40元/公斤执行。
(三)稻谷收购总量、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
1.收购总量。2024年全县优质稻谷收购总量为6000吨。
2.收购品种、质量要求。2024年我县主要对优质稻(含专用稻)并根据品质差异,实行优质优价收购。
收购稻谷质量必须达到国家优质稻谷标准(GB/17891-2017)三级以上,其中直链淀粉指标参照2022年相关规定执行。鉴于专用稻用于政府储备,主要用于米粉加工用粮,其收购质量指标按照国家稻谷标准(GB/T1350-2009)中等以上执行。
3.收购价格。优质早籼稻(含专用稻)2.78元/公斤,优质晚籼稻3.14元/公斤。因品质差异较大,收购价格可以适当上下浮,下浮后的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202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
四、部门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做好稻谷市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及种植成本调查等宏观协调工作,提出粮食收购计划及粮食收购有关实施方案,将收购计划数量分解到收购乡镇并指导乡镇做好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组织对收购计划指标乡镇间的调剂,对稻谷收购活动开展执法督查行动,督促收购企业及时兑付售粮款项,依照收购进度督促乡镇财政所及时兑付售粮补贴。审核售粮补贴相关信息并送相关乡镇财政部门,重点审核兼职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垫付售粮补贴情况。审核确定并公布辖区内的代售主体。
县财政局负责督促各地方财政所做好政策性稻谷收购计划的核实工作,及时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核拨(发)兑付补贴资金,并监督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稻谷收购乡镇农技部门配合做好政策性稻谷收购计划安排等工作,提供县内稻谷生产者申报种植补助的核定情况表等相关信息资料。
县交通运输局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指导粮食收购企业做好粮食调运安排,并对粮食调运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控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加强属地粮食质量和市场管理,依照《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出入辖区的粮食质量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和守住区域口粮市场食品卫生安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按照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优质稻谷“统贷统还”工作要求,做好我县收购资金计划安排及资金供应,及时足额发放政策性稻谷收购资金并履行监管;做好县本级储备留用补库粮食占用资金的供应,参与对稻谷收购实绩的验收工作。为确定的代售主体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具体负责我县本年度稻谷收购工作,及时将农户售粮补贴信息造册送乡镇财政所审核。同时,要按照自治区稻谷收购工作要求及时公示收购价格、质量要求、收购总量、收购时间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组织辖区内的稻谷生产者申报稻谷出售计划,负责将县级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行政村,督促辖区内相关行政村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组织行政村将粮食收购计划合理安排到售粮申报主体,督促所辖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向稻谷生产者支付补贴款。
所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2024年融安县稻谷补贴收购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收购计划安排
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应充分利用稻谷生产者申报的种植面积,按下列品种安排售粮数量计划,具体为:
1.专用稻。具体品种为广粮新桂,按照600公斤/亩标准安排售粮数量。
2.优质稻(含早晚稻)。按照500公斤/亩标准安排售粮数量。
3.售粮计划同时将晚稻售粮计划一并安排。
4.种植面积50亩以上(双季稻水田面积25亩以上)的新型粮食生产主体售粮计划可由乡镇政府直接安排。一般农户的售粮计划由所在村委安排。
5.乡镇政府须在7月25日前将《售粮计划安排表》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收购企业。
(二)稻谷生产者售粮方式
稻谷生产者按照售粮自愿的原则,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售粮。
方式一:自主售粮。稻谷生产者凭身份证、“一卡通”等直接向收购企业售粮。
方式二:委托售粮。鉴于当前我区不少农村家庭缺少售粮劳动力和运输工具等实际情况,允许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在售粮补贴对象范围内的种粮主体和烘干企业等提供代售粮食服务。代售粮食服务须提供委托人《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中应提供代售主体的信息、委托销售稻谷农户姓名及住址、售粮数量、补贴标准、补贴款、“一卡通”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内容,并经委托销售粮食农户签字按手印确认。
(三)稻谷收购
1.收购地点。指定融安县储备粮管理公司作为我县2024年度稻谷补贴收购主体,开展稻谷收购活动。专用稻具体收购地点为:浮石长龙库区、大良收储点。具体代售企业及地点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确定并公布。
2.收购时间。早稻(含专用稻)收购时间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晚稻收购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
3.代售要求。受我县现国有仓储条件、品质差异等实际限制,对优质稻的收购,全部通过代售方式实施。为保护农户利益和确保代售主体在开展代售服务过程中获得相应合理的劳务费用,代售企业应执行如下要求:
一是收购价格。自觉对照本年度自治区确定的价格(优质早籼稻2.78元/公斤,优质晚籼稻3.14元/公斤)实施收购。根据品质差异情况,收购价格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对质量符合要求的较差品种,下浮后的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202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
二是申报售粮补贴。结合稻谷收割时的成熟程度和烘干耗损等,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合理将湿谷折为干谷,并为售粮农户申报售粮补贴。鼓励有条件的代售企业先行垫付售粮补贴款,并保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垫付补贴的凭证。
三是代售企业(干、湿谷)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等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4.杂质。依照《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规定》对收购粮食质量进行判断,并充分结合我县现有收购服务水平和售粮主体需求实际。对未进行杂质清理的粮食,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允许收购企业对杂质进行合理扣量(参考5%以下)。
在稻谷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稻谷收购要以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种粮主体卖粮。因市场收购价格上涨及自然灾害等出现粮食减产,造成不能完成收购任务时,在县人民政府同意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具体指导收购企业拓展粮源并组织实施收购,以确保年度收购任务的完成。
(四)补贴资金的下拨和兑现
1.补贴资金下拨
在粮食入库前,县财政局要根据县级下达各乡镇的稻谷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专户”。
2.补贴资金的兑现方式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收购企业于稻谷生产者售粮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点审核兼职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是否已将代垫售粮补贴款转入委托售粮农户“一卡通”银行账户,在“一卡通”管理系统填写实际交售的粮食品种、数量、补贴金额等信息上报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相关信息送相关乡镇财政部门,重点审核兼职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垫付售粮补贴情况;乡镇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在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情况下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核拨给补贴对象或兼职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
一是稻谷生产者自主售粮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直接拨付到稻谷生产者“一卡通”银行账户。
二是对兼职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由收购企业协助提供委托售粮农户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中的银行账户,兼职代售粮食服务的种粮主体已垫付售粮补贴的,须提供委托售粮者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以及垫付资金转入委托售粮者的“一卡通”银行账户证明,才可以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申领垫付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
三是早稻售粮补贴款应在10月20日前完成兑付;晚稻售粮补贴必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兑付。
六、稻谷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和费用负担
(一)粮权及用途
补贴稻谷收购的粮权归自治区,主要用于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留用作我县本级储备粮轮换补库的稻谷,由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向自治区储备粮集团有限公司统一采购并组织入库。入库完成后由发改(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联合对粮食进行检查验收。
(二)留用稻谷费用的负担
采购留用稻谷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照“谁用粮、谁负担”的原则执行。留用稻谷品种为专用稻:广粮新桂。
留用稻谷组织采购产生的集并费(装车费、卸车费及运输费等)包干核定为80元/吨,计入库存成本。
附件:2024年融安县稻谷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安排一览表
附件
2024年融安县
稻谷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安排一览表
单位:吨、万元
单位 单位 项 目 | 优质早稻谷收购计划及 补贴资金安排 | 优质晚稻收购计划及 补贴资金安排 | ||
收购计划 | 补贴资金 | 收购计划 | 补贴资金 | |
长安镇 | 200 | 8 | ||
浮石镇 | 500 | 20 | 200 | 8 |
沙子乡 | 200 | 8 | ||
东起乡 | 200 | 8 | ||
大良镇 | 1500 | 60 | 1000 | 40 |
潭头乡 | 1400 | 56 | 800 | 32 |
合 计 | 4000 | 160 | 2000 |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