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总工字〔2024〕21号 关于印发《融安县总工会基层工会会计核算 服务中心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融安县总工会基层工会会计核算
服务中心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根据《广西工会会计核算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柳州市基层工会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融安县总工会基层工会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安县总工会
2024年8月6日
融安县总工会基层工会会计核算服务中心
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基层工会会计核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的管理工作,规范其设立、运行、监督和考核程序,根据《广西工会会计核算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柳州市基层工会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算中心是上级工会向所属基层工会提供会计核算服务、财务工作指导及辅助本级财务部门工作的非法人内设机构。
第三条 核算中心采用“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方式,依托县总工会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设立一个会计账套,向委托的基层工会提供以下服务:日常报销、预算控制、账簿登记、余额查询、会计报表等。
第四条 核算中心提供会计核算服务的对象:不能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不能独立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的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等。
第五条 核算中心代管的各基层工会经费,按照权属关系,做到“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来支配,核算中心不垫款”,“谁的资产,谁处置”的原则管理。非资产所有权单位无权处置他人任何资产。
第六条 核算中心实行名称统一,标识统一,制度统一,软件硬件统一,服务窗口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报销流程统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核算中心的设立
第七条 核算中心以县总工会为单位设立,同时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领导。
第八条 核算中心配备的会计人员,其资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核算中心的主管单位在职人员兼任。
第九条 核算中心银行账户由核算中心的主管工会负责设立。银行账户产生的相关费用,因所属代管基层工会开展业务产生的,由基层工会承担,其余费用在核算中心的主管工会办公经费中开支。
第十条 融安县总工会财务部负责对核算中心进行业务指导、财务监督检查及工作考核等。
第三章 岗位设立及职责
第十一条 核算中心设立会计、出纳岗位,基层工会设立报账人岗位。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报账人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经费预算的编制;
(二)负责本单位印鉴卡的保管;
(三)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的要求,对需报账的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四)填制《基层工会支出费用报销单》,完成本单位审批流程后上报核算中心审核;
(五)负责本单位与核算中心有关资料的传递工作;
(六)完成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核算中心会计岗位职责:
(一)对代管基层工会提交的报账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包括验印);
(二)负责核算中心日常账务核算工作;
(三)负责核算中心印鉴卡的管理;
(四)负责核算中心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五)对基层工会进行财务工作指导,辅助本级财务部门工作等。
第十四条 核算中心出纳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银行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
(二)认真办理现金收款和银行结算业务,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负责银行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的保管工作;
(四)对基层工会进行财务工作指导,辅助本级财务部门工作等。
第四章 委托关系成立、终止的条件与流程
第十五条 委托关系成立的条件:符合第四条条件的基层工会可向核算中心申请委托代管工会经费,经核算中心同意后,委托关系成立。
第十六条 申请委托代管经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层工会成立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基层工会已换届或委员有调整的,应提供换届或调整后的批复文件。
(二)《申请委托代管协议书》(一式两份)。
(三)《广西基层工会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印鉴卡片》(一式三份)。
(四)基层工会审批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基层工会指定报账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十七条 委托关系成立的流程:
(一)基层工会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县总工会核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核算中心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当场对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实,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予以审批,审批同意后,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备案。
第十八条 若基层工会发生以下事项,则委托关系终止:
(一)基层工会合并、分立、撤销;
(二)基层工会已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手续,具备独立管理、使用经费的条件;
(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需终止委托关系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所在核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核算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清算手续。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委托代管经费的基层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上级工会相关预算的文件规定,编制经费收支预算,按程序审批后,交核算中心控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作为编制经费预算的主体,负有按照预算合理安排开支的义务,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支,如需预算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并按照先审批后支付的流程办理报账手续。
第六章 收支核算
第二十二条 核算中心收到财政划拨、税务代收返还的基层工会经费及基层工会的上级工会、行政单位转入的补助资金等,计入各基层工会相应收入科目。基层工会收到的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核算中心银行账户,并将银行回单及时交核算中心入账。
第二十三条 核算中心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代管基层工会的收支核算及会计报表编制。
第七章 报账流程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报账人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填写《基层工会支出费用报销单》,填写后交基层工会审批人审批并加盖预留印鉴章,报核算中心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核算中心会计接收基层工会报账人提交的报账单据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对报账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验印。核算中心负责人对报账单据的相关事项加以审核。
第二十六条 核算中心出纳根据审批结果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完成转账支付工作。
第八章 印鉴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西基层工会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一式三份。分别由基层工会、核算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八条 空白印鉴卡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核算中心应定期进行盘点、检查。
第二十九条 核算中心印鉴卡保管员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临时离岗或下班后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放入保险柜保管。
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需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及时向核算中心办理印鉴卡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变更印鉴或委托关系终止时,需将留存的原印鉴卡交回核算中心。若基层工会将原印鉴卡丢失的,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基层工会报账人不得同时保管预留印鉴和办理报账业务。
第九章 会计档案保管及查询
第三十三条 纳入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基层工会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工作,按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
第三十四条 核算中心会计档案原则上不予外借。有关单位需查阅会计档案的,凭相关证明,经核算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章 指导基层工会及辅助本级财务部门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核算中心应对所属基层工会提供财务工作指导,包括账务处理、预决算编报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核算中心应积极、主动、认真辅助完成本级工会财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核算中心应当接受本级及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融安县总工会财务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总工会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