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47537121335/2024-12383
- 主题分类:
- 财政;人事工作;其他_其他
- 发文单位:
-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06日
- 标 题:
- 融政办发〔2024〕12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办发〔2024〕12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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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24〕12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融安县事业单位利用
财政资金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效能,严格控制全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人员数量,规范使用和管理聘用人员,维护有关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含参公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聘用人员不得从事行政管理、执法执纪和涉密等岗位工作。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公立医院聘用控制数人员、中小学聘用控制数人员以及劳务派遣、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控制,动态调整。本着精简高效原则,严格控制聘用人员总量。用人单位因工作职能增加需充实人员的,应首先考虑在单位空缺编制内解决,确需聘用人员的,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切实符合工作实际。突发性、季节性工作,鼓励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承包、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对聘用工作实行长效追踪管理,根据单位工作量的实时变化,科学及时对单位聘用人员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二)服务为本,保障重点。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充分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理念,以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公共需求平衡,努力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重点保障执法执勤、直接服务民生以及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任务单位的用人需求。
(三)规范管理,竞争择优。聘用人员的管理以有关法规政策为依据,坚持依法管理、合同管理、制度管理,从严规范适用岗位、职责权限和各项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好聘用人员质量关。注重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和管理,杜绝人浮于事,以单位工作需要和人员工作实绩表现为依据,做到人员能进能出,充分发挥聘用人员队伍作用,实现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四)预算管理,提高效益。将聘用人员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职责。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各单位聘用人员指标申请的受理、审核,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核定建议,并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对用人单位开展聘用人员的招聘程序、合同签订、管理考核、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人事争议等有关事项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对聘用人员所需经费的审核和保障。
(三)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申报、招聘、使用等负有管理责任。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用人单位使用聘用人员的过程进行监督;并根据全县实际情况,对全县聘用人员总量控制、科学管理等方面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 申报及招聘程序:
(一)指标申报。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融安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指标申请表》(见附件1)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相关部门提出核定意见后,按程序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批。
申报聘用人员指标需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工作任务量变化情况以及相关政策等内容形成的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相关文件依据;《融安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指标申请表》(见附件1)。
(二)组织招聘。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聘用人员指标制定具体招聘方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采取公开招聘方式招聘的,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自主确定公开考试、直接面试、直接考核等招聘方式,招聘信息或招聘简章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前7日以上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聘用。招聘工作结束后,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将《融安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聘用审批表》(见附件2)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将《融安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经审批的《融安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聘用审批表》(见附件2)及《融安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作为县财政局安排聘用人员经费预算的依据。
聘用人员指标出现空缺,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如需重新招聘聘用人员,必须按本条(二)至(三)项规定的程序进行招聘。
第六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聘用人员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聘用人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 聘用人员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辅助管理岗位、工勤服务岗位。
(一)专业技术岗位。指在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类工作,并对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资质有一定要求的工作岗位。如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维护、工程质监管理。
(二)辅助管理岗位。指为用人单位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协助服务的岗位。如文档或信息管理、对外窗口工作部门业务协理、业务咨询、接待讲解等。
(三)工勤服务岗位。指为用人单位工作运转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岗位。
第八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管理岗位一般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工勤服务岗位可放宽至高中及以上学历,如有特殊需要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五)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与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初次聘用的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各执一份,存入聘用人员个人档案一份。
第十条 聘用人员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使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考核。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并依法按照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对聘用人员在工作时间、岗位培训、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计划生育、参加党团及工会组织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由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和单位工作实际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存入聘用人员个人档案,并作为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续签、解除劳动合同、奖惩以及兑现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指标空余情况,以及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提前1个月做出续聘或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若需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聘用人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等相关手续。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聘用人员的变动情况,防止冒领空饷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与聘用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费用按聘用人员经费来源渠道解决。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办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必须在用人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原则上不得将聘用人员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月工资由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组成。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所聘用岗位的职责;绩效工资主要体现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实际贡献、工作量等;工龄工资主要体现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学历工资主要体现聘用人员学历水平。
(一)岗位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占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的比例为70%,绩效工资占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的比例为30%。
1.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按照2574元计发;
2.辅助管理岗位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按照2288元计发;
3.工勤服务岗位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按照1859元计发;
4.岗位绩效工资的调整将视融安县财政状况以及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综合研究确定。
(二)工龄工资:结合聘用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设置工龄工资。聘用人员自聘用在本单位工作起,凡年度考核被评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从次年1月份起增加聘用人员工龄工资10元/月,并依此类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单位连续聘用的人员,工龄工资标准按每年10元累计计算。工龄工资最高不超过300元/月。
(三)学历工资:本科以上学历100元/月,本科学历50元/月,大专学历30元/月,高中、中专学历20元/月,初中及以下学历10元/月。
(四)发放方式: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每月随工资固定发放,绩效工资按月或季度发放,充分搞活内部分配。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依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应福利待遇,所需费用按聘用人员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从聘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依法由本人承担,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根据聘用人员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聘用人员经费来源: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属于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应将聘用人员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用人单位使用聘用人员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人员或擅自提高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如有虚报、冒领、“吃空饷”等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原已利用财政资金聘用的在岗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另行研究决定。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2年8月12日由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融安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融政办发〔2022〕28号)。
附件:1.融安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指标申请表
2.融安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聘用审批表
3.融安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花名册
附件1
融安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指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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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情 况 | 单位全称 | |||||||
单位性质 | 经费来源 | |||||||
编 制 数 | 在编人数 | 指 标 数 | 已使用的指 标 数 | |||||
现有聘用人员基本情 况 | 已审批聘用人员计划数(人) | 实有聘用人员情况(人) | ||||||
合计 | 岗位类型 | 合计 | 岗位类型 | |||||
专业技术岗位 | 辅助管理岗 位 | 工勤服务岗 位 | 专业技术岗位 | 辅助管理岗 位 | 工勤服务岗位 | |||
申请聘用人员情况 | 申请计划指标总数: 名(比原指标数增加/减少 名) 其中:1.专业技术岗位 名,辅助管理岗位 名,工勤服务岗位 名; 2.固定期限 名,无固定期限 名,以任务为期限 名。 | |||||||
申请聘用理 由 | ||||||||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人社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此表一式四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2.此表作为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凭证。 | ||||||||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附件2
融安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聘用审批表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参加工作时 间 | ||||||||||
政治 面貌 | 最高 学历 | 毕业 院校 及专业 | 职称 (或技术等级) | |||||||||||
身份证号 码 | 家庭 住址 | 联系电话 | ||||||||||||
聘用单位 | 月工资待遇 | 岗位绩效工资 | 工龄 工资 | 学历 工资 | 工资 总额 | |||||||||
聘用岗位 | ||||||||||||||
聘用期限 | ||||||||||||||
主要 工作 简历 | ||||||||||||||
用人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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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人社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说 明 | 1.“聘用岗位”栏须按批准的岗位类型,并结合本人的职称或技术等级,以及用人单位岗位设置情况,详细填写岗位类型:专业技术岗位、辅助管理岗位、工勤服务岗位。 2.“工资待遇”填写岗位绩效工资数、工龄工资数、学历工资数、工资总额。 3.聘用期限如是续聘的应标注聘用第几年,例:2022年1月—2022年12月(第一年)。 4.此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各存一份。 5.此表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作为县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凭证。 | |||||||||||||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