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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502247537121335/2024-16970
主题分类:
司法;其他_其他
发文单位: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25日
标  题:
融政办发〔2024〕16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政办发〔2024〕1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5日
效力状态: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融政办发〔2024〕16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4-07-25 11:1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及驻融各有关单位

融安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725        

(此件公开发布)


融安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柳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

司法局应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负责人出庭的协调,指导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

(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案件。

第六条以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起诉政府不作为的,由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经政府行政复议维持的,由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为承办单位,复议机关为协办单位

(四)经政府行政复议改变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承办单位,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协办单位。

第七条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时出庭应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延期开庭申请,并取得人民法院准许。

第八条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安排一名负责人参与1次出庭应诉工作原则上安排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分管或联系副县长参与出庭应诉工作。

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单位负责人每年出庭应诉不少于1次。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履行应诉职责,主动参与庭审发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参与行政争议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第十一条司法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院行政案件审理的旁听活动,或者集中观看庭审直播、视频资料。

第十二条司法局应将本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审结案件败诉率情况每半年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并收到相关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24725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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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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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47537121335/2024-16970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25日
标  题:
融政办发〔2024〕16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政办发〔2024〕1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5日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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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24〕16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7-25 11:10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及驻融各有关单位

融安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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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融安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柳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

司法局应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负责人出庭的协调,指导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

(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案件。

第六条以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起诉政府不作为的,由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经政府行政复议维持的,由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为承办单位,复议机关为协办单位

(四)经政府行政复议改变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承办单位,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协办单位。

第七条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时出庭应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延期开庭申请,并取得人民法院准许。

第八条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安排一名负责人参与1次出庭应诉工作原则上安排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分管或联系副县长参与出庭应诉工作。

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单位负责人每年出庭应诉不少于1次。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履行应诉职责,主动参与庭审发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参与行政争议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第十一条司法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院行政案件审理的旁听活动,或者集中观看庭审直播、视频资料。

第十二条司法局应将本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审结案件败诉率情况每半年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并收到相关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24725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