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47537121335/2021-126646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4月21日
- 标 题:
- 融政发〔2021〕5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发〔2021〕5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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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发〔2021〕5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及驻融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规定,现进一步明确我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2人,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批复: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矿商贸、建设施工类事故。
(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事故。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事故。
三、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火灾、农业机械、内河交通、特种设备、电力、铁路交通等事故(包括对应的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分别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依据有关规定报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件或者事故处理的结果应抄告县应急管理局。
四、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本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由事故调查单位抄告县应急管理局。对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矿商贸、建设施工类企业发生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事故调查报告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复。
六、事故调查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授权、委托牵头组织调查的单位的行政首长指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021年4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