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47537121335/2022-29709
- 主题分类:
- 其他_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单位:
-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7月25日
- 标 题:
- 融政规〔2022〕7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规〔2022〕7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7月25日
- 效力状态:
- 文件下载:
融政规〔2022〕7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安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25日
融安县土地、山林、水利
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三大纠纷”调解处理流程,提高调解处理工作效率,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好我县社会和谐稳定,现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积极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调裁结合,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依法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县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目标任务
形成党委领导、人民政府主抓、各部门共管的“三大纠纷”调解处理工作机制,推进我县“三大纠纷”调解和确权处理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查出来的“三大纠纷”新案调结率达90%以上;上年积案调结率达80%以上,确保无调解处理工作不到位或措施不当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械斗、拔苗毁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发生;各重大建设项目引发的“三大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有效消除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突出纠纷隐患。
二、调解工作职责划分
(一)调解阶段的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的原则。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三大纠纷”的调解工作。本辖区内发生的“三大纠纷”由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原则上应调解两次以上,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解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乡镇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调解的具体工作。
2.对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乡镇的“三大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申请的,由先提出调解申请的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受理后专函告知对方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并负责组织调解工作。原则上先提出调解申请的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调解两次以上,对方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二)确权处理阶段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确权权限和范围:同一乡镇范围内,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纠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定乡镇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原则上应组织调解两次以上,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确权处理建议,报乡镇“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2.县人民政府确权权限和范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含辖区内与国有农林场的纠纷),原则上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两次以上,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司法局负责对上报案件材料审核后,转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案件的立案受理、勘验调查、调解处理等具体工作。每起案件原则上应组织调解两次以上,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确权处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三大纠纷”行政确权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3.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原则上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两次以上,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案受理、勘验调查和调解。对调解进行两次以上仍然达不成协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确权处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三大纠纷”行政确权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原则上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两次以上,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如调解两次以上仍达不成协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确权处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三大纠纷”行政确权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调解阶段工作
乡镇辖区内的“三大纠纷”经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解,原则上应组织调解两次以上,具体调解程序如下:
(一)申请调解
书面申请的,递交《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记录并交当事人签字认可。当事人如提交有相关证据材料,相关职能部门应填写《证据材料目录》,并交当事人签字认可。
(二)核对当事人身份
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核对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表证明书》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三)案件的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查,明确属于权属纠纷的,由受理部门将《调解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如需维持利用现状的,将《维持利用现状告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属跨乡镇权属纠纷的,由受理部门发送《调解受理函》给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由具有行政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将《调解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四)案件调查取证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开展权属纠纷的现场初步调查、相关证据材料的初步收集整理等工作,初步查清权属纠纷的基本情况和历史缘由。开展调查的,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五)组织调解
由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将《调解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组织调解(跨乡镇的,由具有行政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将《调解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调解按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举证和质证)、案件调查(出示调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辩论、调解五个程序进行,并组织调解会议,原则上应组织调解两次以上,同时做好调解笔录,调解笔录要交当事人签字(按指印)。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签订《和解协议书》;调解成功的,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需整理归档案卷,并引导当事人进入确权处理程序。
(六)案卷整理归档
调解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案卷整理归档保存。
四、规范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确权处理阶段工作
(一)当事人申请确权处理,应当向有行政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提起申请
当事人提交确权处理申请,应当如实填写《证据材料目录》,并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确权处理申请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2.能够证明权属归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3.权属争议四至范围及利用现状。
4.请求确定权属的界线图。
(二)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权属确权申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收文批转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处理
1.明确属于权属纠纷但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在收到申请后的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补正期限统一规定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
2.确权处理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立案受理。
(三)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权属确权申请,由县司法局代县人民政府收文初审、提出调解处理意见,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转相关职能部门立案受理
申请人的确权处理申请经县司法局审查后,分别按以下2种情形进行处理。
1.明确属于权属纠纷但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在收到申请后的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补正期限统一规定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
2.确权处理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县司法局提出调解处理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批转相关职能部门立案受理。
(四)立案受理
县级或乡镇的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收到上级人民政府批示转办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填写《立案登记表》,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制作《提出答辩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经核查如存在第三方利害关系人的,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发出《确权处理告知书》,依法追加第三方利害关系人参与权属纠纷的确权处理活动。权属纠纷经立案后,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发送《案件材料移送函》给原调解的单位或组织,及时办理权属纠纷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手续。需维持争议地利用现状的,制作《维持利用现状告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五)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
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制作《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通知》送达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时,需制作《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笔录及附图应经勘验人、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或到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笔录中加以说明。
(六)证据收集及案件调查
根据权属纠纷的具体情况,重点收集、调查以下事实及证据材料:
1.土地改革时期的划分事实及证据材料。
2.农业合作化和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期的划分事实及证据材料。
3.林业“三定”时期的划分事实及证据材料。
4.土地承包及土地延包时期(土地详查)的事实及证据材料。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的划分事实及证据材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人民政府的确权处理文件、决定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等相关证据材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争议地的历史和现实经营管理情况。
8.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的证据材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和参考材料。
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的,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当事人申请或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请具有鉴定资质的相关单位对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鉴定,由具有鉴定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鉴定意见。
(七)组织调解
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在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原则上应组织当事人召开两次以上调解会议,通过法、理、情,释法律、讲事实、摆证据,深入分析争议的焦点和症结所在,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或签订《调解协议》。在调解处理权属纠纷的整个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运用各种方式和方法开展正式或非正式的调解工作。
调解会议前,受理部门要将《调解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参加调解会议。调解按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举证和质证)、案件调查(出示调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辩论、调解五个程序进行,同时记录员做好调解笔录。调解成功的,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则将调解笔录交当事人签字(按指印),把案卷整理归档并进入确权处理程序。
(八)作出处理决定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确权处理决定。
1.乡镇人民政府对“三大纠纷”案件作出行政确权处理决定的具体程序规定:
(1)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在完成确权处理具体事务后,原则上组织召开两次以上调解会议,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在充分征求村(居)民委员会或相关单位意见的前提下,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确权处理建议或处理意见,并代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决定书》。
(2)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将本部门处理建议或意见提交乡镇“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制作会议纪要随档留存。
(3)经乡镇“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将拟定的《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决定书》报请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发文。
(4)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将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
2.县人民政府对“三大纠纷”案件作出行政确权处理决定的具体程序规定:
(1)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在完成确权处理具体事务后,原则上组织召开两次以上调解会议,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在充分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意见的前提下,在法定期限内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处理建议或处理意见,并代县人民政府拟定《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决定书》。
(2)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将代县人民政府拟定的《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决定书》提交县司法局进行法律程序审查,经县司法局法律程序审查通过后,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将拟定的《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上报县“三大纠纷”行政确权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县“三大纠纷”确权领导小组组织县“三大纠纷”行政确权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讨论,并制作会议纪要随档留存。
(3)经县“三大纠纷”行政确权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将拟定的《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决定书》报请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发文。
(4)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将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
(九)文书送达
本文中各种通知、决定等法律文书,在送达当事人时,须制作《送达回证》交接收人签名或附送达回执单据,履行法定送达手续。
(十)结案归档
权属纠纷案件在和解成功并签订《和解协议》,或调解成功并签订《调解协议》,或人民政府作出行政确权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后,全部确权处理程序完成。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按《案卷装订序列》规定,制作《案卷目录》,将案卷整理归档并结案,直至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终结生效后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权属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中止、恢复和回避制度,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调解阶段与行政确权阶段的回避制度
负责承办确权案件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个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在调解和确权过程中应当回避,权属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要求其回避。属于县级管辖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回避的确权案件,由县人民政府交县司法局承办。
六、“三大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的要求及制度建设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调解处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本乡镇“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县级成立县“三大纠纷”行政确权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成立本部门的“三大纠纷”调解处理工作机构,确保有机构运行,有人员办事。
(二)建立每月排查报送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及“三大纠纷”调处的县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排查及调解处理情况报县司法局汇总,因调解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三)严格落实处理时限制度
“三大纠纷”确权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六个月。调解、勘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内。对该立案而不立案、超期限不作处理的,予以通报;造成重大、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调解处理的“三大纠纷”案件,要及时落实包案领导和办案人员。包案领导要亲力亲为,积极主动参与“三大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为调解处理的办案人员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便利,并对所包案件的调解、处理、社会稳定等全面负责。
(五)加强调解处理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加大调解处理业务培训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调解处理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要配备精干的调解处理工作干部队伍,并保持调解处理工作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县司法局要进一步加大调解处理业务培训力度,开展集中培训、以案代训等多种形式的调解处理培训,全面提高全县调解处理工作干部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六)调解处理工作经费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县财政局的沟通,做好本单位全年调解处理工作经费的预算,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保调解处理工作经费用于一线调解处理工作,专款专用,确保我县“三大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县财政局应当结合全县“三大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实际,及时足额拨付调解处理工作经费。
(七)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档案管理,专人专职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做到一案一档,材料完善,定点存放。
(八)引导律师和社会法律工作者参与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全面依法治县精神,引导律师和社会法律工作者参与到“三大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中,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引导群众依法调解,逐步营造我县“三大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的法治氛围。
(九)建立“三大纠纷”依法调解处理结果的法治保障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认真履行调解处理职责时,应积极向公众宣传我县依法进行“三大纠纷”调解处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宣传县委、县人民政府保障依法调解处理结果的决心和态度。对不服从“三大纠纷”依法调解处理结果并且不按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是采取聚众闹事、破坏生产等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融安县个人与个人(单位)之间的“三大纠纷”
调解处理工作流程图及流程说明
2.融安县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三大纠纷”调解处理
工作流程图及流程说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