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47537121335/2023-26448
- 主题分类:
- 林业
- 发文单位:
-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10月16日
- 标 题:
- 融政规〔2023〕6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防火期的通告
- 发文字号:
- 融政规〔2023〕6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16日
- 效力状态:
- 文件下载:
融政规〔2023〕6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防火期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将我县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规定的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其中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重点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以及春节、清明节、“三月三”、重阳节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
三、森林高火险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全县区域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区、三锁自然保护区、红茶沟森林公园、石门地质公园、易燃易爆物资储备等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四、野外用火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管。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安排人员监管和看守;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严防失火。
五、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野外用火相关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林业局查处并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3年10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