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政发〔2024〕1号 关于印发《大良镇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 应急预案》的通知
良政发〔2024〕1号
关于印发《大良镇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民委,镇直各单位:
现将《大良镇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融安县大良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3 月 20 日
大良镇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为迅速、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护我镇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
(一)镇人民政府成立大良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指 挥 长:韦 昊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韦玉劝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成 员:李建勋 镇党委副书记
莫庆雄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彭唯英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黄 培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罗 爽 镇党委委员、宣传统战委员
李明锋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刘孟瀚 镇副镇长
夏宏梅 镇专责小组长、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刘长宇 镇专责小组长
梁祖威 镇专责小组长
黄 力 镇专责小组长
居秀春 镇党政办主任
陈志宁 镇财政所所长
伍俊廷 镇乡村振兴工作站站长
覃许溶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何昭东 镇林业站站长
龙健明 大良派出所所长
石少祥 大良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覃祥仁 湖洞村支书、主任
莫贻亮 良北村支书、主任
邓 彦 山口村支书、主任
张国荣 永安村支书、主任
黄乐涛 大良村支书、主任
廖远良 大良社区支书、主任
韦保稳 和南村支书、主任
韦柳青 龙山村支书、主任
莫远海 新和村支书、主任
陈家明 石门村支书、主任
覃彩榴 古兰村支书、主任
周林飞 新寨村支书、主任
罗启用 杨柳村支书、主任
(二)各村(社区)设立村(社区)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村(社区)民委支书负责本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充分利用好各屯屯长,协助做好市、县、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二、信息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口蹄疫、禽流感、猪蓝耳等重大动物疫病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镇指挥部。镇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和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怀疑是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到市畜牧局和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同时采取隔离等应急防治措施。
三、疫情确认
重大动物疫病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认定。
(一)镇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上报县指挥部,请求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临床症状明显的,可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
(二)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逐级上报,并立即采集病料送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
四、应急指挥系统启动和有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指挥系统启动
1.镇指挥部的应急反应,镇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疫情每日报告制度。请求县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认定,并监督实施消毒措施。疫情初步确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强制性控制和扑灭措施,迅速控制疫情,并组织发生地有关单位进行疫情应急处理。
2.未发生疫情的村应急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强化疫情监测,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制度,加强对本村(社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政府职责
1.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部门职责由镇政府统一领导。
(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1)具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
(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4)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预备队人员由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部门和村防治员组成。
(5)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
(6)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抢救无效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
(7)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
(8)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9)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的饲养和经营及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10)参与疫情防治的有关宣传工作。
2.其他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疫病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研究制定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的扶持政策;做好群众因疫情造成的防治医疗救助工作;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派出所协助做好疫区(点)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搞好交易市场的日常消毒工作,打击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宣传部门负责普及科学知识,制定宣传报道口径,做好宣传工作,为疫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其他有关部门和动物养殖户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
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将病死畜禽所在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及散养的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 5 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疫点采取严格的封锁措施。严禁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出入,确需出入时,须经镇指挥部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2.扑杀所有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病死家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疫点内所有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动物、动物产品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镇指挥部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必要时,报请省、市、县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所有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4.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栏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善的免疫档案。
2.对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的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按国家规定经过受威胁区病源检测为阴性,根据疫情级别由相应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镇相关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做好动物防疫的各项工作,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条所列措施必须在镇指挥部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镇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病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镇储备疫情处理用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密封用具等。
(二)资金保障
1.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镇级财政预算。
2.扑杀疫区动物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镇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
(三)技术保障
县设立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血清学诊断和采样送检工作,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做好汇报配合采样送检工作。
(四)人员保障
1.镇政府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预备队由派出所、工商、卫生院、财政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有关专家、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预备队组成后,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知识,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3.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五)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
镇指挥部定期向各村通报疫情动态,各村及有关部门将掌握 的疫情及时报告镇指挥部,健全镇村疫情通报网络和信息交流制度。
七、其他事项
(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