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及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守耕地质量红线,切实解决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坚决遏制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行为、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
(一)相关文件要求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桂自然资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 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三、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我局于4月29日份向全县12个乡镇人民政府、融安县林业局、融安县农业农村局发放了征求意见表14份,均逾期未反馈,视为对该《公告》(草案)均无异议。并于4月29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池塘养鱼,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含种植桉树、金桔、果树等)和挖塘养鱼
(二)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新占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对顶风作案,不听劝阻的,将从重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