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47537121335/2022-21642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文单位:
-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5月31日
- 标 题:
- 融政规〔2022〕5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事项的通告
- 发文字号:
- 融政规〔2022〕5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5月31日
- 效力状态:
- 文件下载:
融政规〔2022〕5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桂自然资发〔2021〕24号)精神,现就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池塘养鱼的,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耕地和在基本农田实施建设行为,在2020年7月3日以后仍非法占用耕地顶风抢建、突击建设的,一经发现,将坚决依法查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恢复耕地原状。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新占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对顶风作案,不听劝阻的,将从重从严处理。在2021年9月1日后对新占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于2022年6月15日前自行改正处理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的林果业,恢复原土地种植条件;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2年5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