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47537121335/2023-29872
- 主题分类:
- 林业
- 发文单位:
-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12月06日
- 标 题:
- 融政规〔2023〕7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规〔2023〕7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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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3〕7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安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安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2月6日
融安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加强社会监督,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办防字〔2023〕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桂林长办字〔2023〕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林规〔2023〕3号)、《柳州市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柳林园规〔2023〕1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是指重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
重点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0日到次年的5月10日。森林防火区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重要设施规定的安全距离,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实名举报融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实行“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融安县林业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均可以受理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县级受理的举报原则上由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所在乡镇按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及奖励。融安县西山林场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核查处理和奖励由自行负责。
融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全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组织指导融安县林业局、各乡(镇)、融安县西山林场开展举报核查处理和奖励工作。
第五条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具体负责奖励部门预算,每年予以足额保障,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重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以下情形和行为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烧蜂驱兽、野炊、烧烤、吸烟等野外用火;
(二)未经批准报备的烧荒、烧地堰、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烧甘蔗叶、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农事用火;
(三)未经批准实施炼山造林、防治病虫鼠害、开山爆破、勘察、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四)故意纵火行为;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七条 经查证属实后,对有效举报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得到有效处置的,奖励200元;
(二)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执法部门(或核查部门)查破引发一般森林火灾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奖励500元;
(三)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执法部门(或核查部门)查破引发较大森林火灾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奖励700元;
(四)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执法部门(或核查部门)查破引发重大森林火灾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奖励1000元;
(五)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执法部门(或核查部门)查破引发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奖励1500元;
(六)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执法部门(或核查部门)查破上级挂牌督办森林火灾案件的,奖励2000元。
第八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举报线索无法核查的,或经核查后,举报事项不存在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具有森林防火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的;
(五)经查实,为已经审批的农事、林事计划用火等;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融安县林业局举报电话:0772—8113253,邮政编码:545400,邮箱:raxlyj@163.com,举报地址:融安县商务中心2号楼五楼;
长安镇人民政府举报电话:0772—8136146,邮政编码:545400,邮箱:cazzf@126.com,举报地址:融安县长安镇立新街66号;
板榄镇人民政府举报电话:0772—8312028,邮政编码:545413,邮箱:bl8312028@163.com,举报地址:融安县板榄镇板榄街145号;
雅瑶乡人民政府举报电话:0772—8322086,邮政编码:545412,邮箱:yyxzf168@163.com,举报地址:融安县雅瑶乡雅瑶街62号;
大将镇人民政府举报电话:0772—8352002,邮政编码:545411,邮箱:dj8352002@163.com,举报地址:融安县大将镇大将街47号;
大坡乡人民政府举报电话:0772—8422026,邮政编码:545414,邮箱:dapo8422026@163.com,举报地址:融安县大坡乡大坡街1号;
浮石镇人民政府举报电话:0772—8472048,邮政编码:545402,邮箱:fszf8472048@163.com,举报地址:融安县浮石镇兴平小区44号;
泗顶镇人民政府举报电话:0772—8376000,邮政编码:545407,邮箱:sdz8376000@163.com,举报地址:融安县泗顶镇泗顶街11号;
沙子乡人民政府举报电话:0772—8392002,邮政编码:545408,邮箱:raxszx@163.com,举报地址:融安县沙子乡沙子街3号;
桥板乡人民政府举报电话:0772—5305778,邮政编码:545406,邮箱:qiaoban8412012@163.com,举报地址:融安县桥板乡桥板街9号;
东起乡人民政府举报电话:0772—8432008,邮政编码:545403,邮箱:dongqi8432008@126.com,举报地址:融安县东起乡东起街1号;
大良镇人民政府举报电话:0772—8452102,邮政编码:545404,邮箱:dlzzf8452102@163.com,举报地址:融安县大良镇大良街1号;
潭头乡人民政府举报电话:0772—8482048,邮政编码:545405,邮箱:ttxdw@163.com,举报地址:融安县潭头乡潭头街33号;
融安县西山林场举报电话:0772—8136269,邮政编码:545400,邮箱:raxslc@163.com,举报地址: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北路23号。
第十条 举报人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相关信息;
(二)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主体的名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违规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
第十一条 举报办理时限。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按程序转交或核查处理。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举报核查和处理。举报受理部门接受线索后,填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受理单,由相关部门迅速进行线索核查。
第十三条 对于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核查承办部门应当在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在举报查处结案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由举报人填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奖金审批单,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四章 奖金发放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一)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举报人未收到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六条 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也可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完成奖金发放工作后,将奖金具体发放情况抄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第十七条 举报人对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地在公共媒体设立专栏,对举报奖励发现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应加强举报奖励工作管理。做好举报奖励受理、线索交办、认定、报批、奖金发放等工作;建立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汇总统计;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强化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界定: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融安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附件:1.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受理单(参考)
2.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奖金审批单(参考)
附件1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受理单(参考)
编号:XX年第 号 时间: 年 月 日
举报人 | 联系方式 | ||
接报人 | 接报时间 | ||
举报事项 |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 | ||
拟办意见: | |||
审批意见: | |||
办理情况 | |||
备注:举报事项自核查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
附件2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奖金审批单(参考)
xx年第 号
举报情况 | 举报人 | 举报时间 | ||
举报内容 | ||||
受理情况 | 受理单位 | 受理人 | ||
案件名称 | 受理时间 | |||
案件查证 情况 | 经查,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准确详实,xx存在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 |||
奖励建议 | 奖励依据 | 融安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条第**款 | 奖励金额 | 大写:*仟元整 (小写:***元) |
经办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