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47537121335/2023-29882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单位:
-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12月11日
- 标 题:
- 融政规〔2023〕8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印发《融安县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规〔2023〕8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11日
- 效力状态:
- 文件下载:
融政规〔2023〕8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印发《融安县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安县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11日
融安县关于完善农村土地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8〕2号)及《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办发〔2018〕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完善我县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关于“三权分置”的重要部署要求,以正确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积极探索“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权利边界和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全县农业持续增效、农民稳定增收、农村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选择权,依法保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2.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垮、耕地不能少、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利益不受损。
3.坚持循序渐进。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定力,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开展,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措施。
4.坚持因地制宜。各乡(镇)结合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地关系等方面的特点,不断探索创新,总结形成适应本地实际、具有鲜明特色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二、基本格局
(一)坚持集体所有权。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和落实“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根据农民意愿,将农户退出或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地,以及集体机动地直接组织生产经营,兴办合作农场,或对外发包;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农村土地、非法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农村土地承包权的,须经农民集体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同时依法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稳定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农村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农村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在完善和落实“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农村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流转价格、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农村土地;有权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入股农业企业,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并按承包农村土地的股份获得经营收益;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农村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农村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农村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农村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必须加快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有效增加承包农户的土地财产收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收益。在完善和落实“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使农村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农村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发展种养结合、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农村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农村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因承包农户一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流转合同提前终止的,经营主体有权依法获得合理补偿。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三、重点工作
(一)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认“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能确保“三权分置”得以确立和稳步实施。要坚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提供确权登记成果,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经营主体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功能更好实现。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明确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合理合法确定流转期限、规范流转合同管理、实现风险防范机制和备案制度,是指导农村土地规范流转的根本原则。农村土地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均可以流转。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二轮延包期限。农村土地流转期限超过一年的,要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引导流转双方使用自治区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提倡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由县级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鉴证,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同时,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村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要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纳入所属县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管理。
(三)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三权分置”、激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力量。引导和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有序流转,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落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示范建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税收、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积极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互融合,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联合与合作,依法组建行业组织或联盟。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按照自治区、柳州市部署和要求,我县已建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争取加快建设乡镇流转交易服务机构,逐步实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县、乡、村全覆盖。在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健全市场运行规范,提高服务水平,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四、保障措施
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干部培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水平。坚持问题导向,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密切关注,及时总结,适时调整完善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督促各项任务稳步开展。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更好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印发